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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第1页)

周易浅述卷二

翰林院编修陈梦雷撰比比卦。下坤上坎。以二体言之。水之在地上、亲切无间、有比之象。

又卦以九五一阳为上下五阴所亲附、亦比之义。故曰比也。比卦次师。按、序卦、众必有所比、故受之以比。人类既多、必相亲附而后能安、比所以次师也。卦以九五为君象、阳刚中正、为众所归、相亲相辅。但当自审于先、不可失之于后。此全彖之大旨也。六爻以五为比之王、五阴皆求比之。

初以先而吉。上以后而凶。二以应五为自内。四以承五为外比。故皆吉。

唯三失其所比、离五既远、而应于无位之上、所以伤也。此六爻之大略也。

比。吉。原筮元永贞。无咎。不宁方来。后夫凶。

比、亲辅也。卦以九五一阴为上下众阴所归、以一人而抚万邦、以四海而仰一人、故有亲辅而吉之象。原筮、再筮也。蒙卦坎一阳在下曰初筮、比坎一阳在上曰原筮。比本坤卦、以再筮得乾之五。具乾之与坤之永贞、故有原筮元永贞无咎之象。水性流动、终有所归、有不宁方来之象。九五一阳已为众所归、上后来以阴变阳、两雄不并棲、有后夫凶之象。占者得此、则我当为人所亲辅而吉。然人之归我、归于德也。必我有元善永长正固之德、然后可以当众之归而无咎。其未比于我而有所未安者、亦将来归。

若彼迟而后至、则此交已固、彼来已晚而得凶矣。卦就人比我言之。本义谓我比人、以是反观。然玩彖意、则比人之占已在其中。盖卦以坎五为比之主、故我有元永贞之德、则人自当速比于我、而彼之后至者凶矣。若我无其德、则必求有是德者比之、我不可自取后夫之凶。盖卦具此象、筮者各随所问以为占、不可执一而论也。

彖曰。比、吉也。

本义谓三字皆衍。大全谓衍也字、今从之。

比、辅也、下顺从也。

比之所以吉者、以比有辅之义、臣下皆顺从之、所以吉也。顺者、情不容己。从者、分不可逃。谓阳居尊而阴在下也。此以卦体释卦名及比吉之义。

原筮元永贞、无咎、以刚中也。不宁方来、上下应也。后夫凶、其道穷也。

此亦以卦体释卦辞也。刚谓五。以者、因也。因刚中则私无所留、所以为元。刚中则健而不息、所以为永。刚中则正固不偏、所以为贞。上下谓五阴。凡卦皆以刚柔两爻相应、此则以五阴应五之一阳、又为一例。然师亦一阳五阴、以专以五为应者。师以君任将、则其任专。比以君临下、则其分严也。既曰上下应、又曰其道穷者。五阴皆有当应之道。独上以一阴在最后、势处于穷、所以凶也。乾上九曰穷之災、坤比上六皆曰道穷、皆以处上极穷故也。

象曰。地上有水。比。先王以建万国、亲诸侯。

水比于地、不容有间。先王画疆分国[文澜本“国”作“野”]、使连属相亲。则诸侯知尊君亲上、而天下从之矣。本义谓彖意人来比我、此取我往比人。然封建以治天下、使天下亲于诸侯、即使诸侯亲于天子、亦人来比我之意也。井田封建、先王治天下之大者也。于师得井田之法、使民自相合而无间。于比得封建之法、使君与民相合而无间。

初六。有孚比之。无咎。有孚盈缶。终来有他吉。

易六爻皆归正应、独比诸多皆以比五为义。他卦阳爻皆言有孚、此阴爻亦言有孚。程子所谓中实者信之质、中虚者信之本也。当比之始、虚中求比、意无他适、有有孚比之无咎之象。坤为土。缶、土器。以阴变阳、又为仰盂。坎水下流、初变为屯。屯者、盈也。有水流盈缶之象。不与五应、而终比于五、有终来有他吉之象。言凡比之初、贵乎有信、则可以无咎。若诚信之心既充、则在我无他向之心。不但无咎、终且有他吉之来也。

时解就人臣始仕者言、亦不必拘。凡事君交友有所资于人、皆从其占也。

象曰。比之初六、有他吉也。

言他吉、即于其初而信之、不待其终而见之也。

六二。比之自内、贞吉。

内外卦之分始见于此。以二应五、故曰比之自内。谓之自内、则涵养有素。道可格君、学可匡时。非以名求、以伪应者也。柔顺而中正、故曰贞吉。

象曰。比之自内、不自失也。

阴柔恐自失其身、得正则不自失矣。已无所失、然后可以比人也。

六三。比之匪人。

六阴柔而居三、不中不正。承四乘二应上皆阴、所比皆非其人、不言凶而凶可知矣。

象曰。比之匪人、不亦伤乎。

比以求安也。上无首而三应之、所以伤也。承乘应皆阴。所应非人、尤重所应、如所事非人。所承所乘、如居之有邻、学之有友、仕之有同寮皆是也。二、四皆吉、然皆阴爻、故统谓之匪人。

六四。外比之、贞吉。

以柔居柔、外比九五为得其正、吉之道也。初不係四而比五曰他。四不係初而比五曰外。二曰自内、有以心许国之意。四曰外比、有公尔忘私之意。阴柔近君近于媚、故皆戒以贞吉。

象曰。外比于贤、以从上也。

五以刚明中正之贤、又居君位。四外比之、岂徒以其贤哉。正以上下之分、有所必从、无所逃也。

九五。显比。王用三驱。失前禽。邑人不诫。吉。

五以一阳居尊、为众阴所附、阳明光显、有显比之象。比为师之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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