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件百万元以上的估价由董事长裁决。
2。每件十万元以上的估价由销售经理或其代理者裁决。
3。每件未满十万元的估价由销售科长裁决。但第二项以下,如价格与销售价格的计算基准有显著差异或交易条件特殊、对日后销售有重大影响者,应请示上级裁决后行事。
第二十七条特定产品估价的事务手续
特定产品的估价应依据下列规定的事务手续来进行:
1。销售科从客户处接获估价要求的通知时,应附上设计规格书及所需的种类等资料、填写工厂成本调查委托书,并依据一定的步骤,送交总务部。
2。销售科在接到工厂成本估价书之后,依据规定的管理费基准及比照第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偏远地区的估价裁决手续
关于偏远地区的分店、出差所的估价裁决手续,应比照前三条规定,由销售经理制定。
第二十九条估价书的记人要项
填写估价书时,须依照下列规定记入内容:
1。销售科先准备好估价书,在制作估价书时,须依照记载的顺序,编上估价的序号。
2。如果客户没有特别指定,通常以本公司所指定的估价书来进行估价。
3。估价书通常以一个月为有效期。
第三十条估价报告书的制作
销售科将估价书提交给顾客之后,对于每件十万元以上者或影响重大者,不管订货是否受理成功,都应于决定后的一星期之内,制作估价报告书,并依照第二十五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提交给决裁者。
第三十一条规格设计
设计说明图必须以估价时所设计为基准,并促请尽快决定。设计说明图原则上须附有承认图(包括暂定承认图),并向技术部门提出设计说明的时期,通常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契约文书的处理
在受理订货时,须依照下列规定来处理契约文书:
1。在销售号码上冠以A字母的则该对象产品及每件为万元以上的交易,原则上需依照买卖契约来进行。如果是依照订购书的话,原则上须填写订购申请书来代替契约。
2。前项文书的交换发生困难时,也务必设法取得足以证明契约的文书。
3。契约文书若由顾客一方作成,则须注意对其记载的内容是否与本公司所提的估价内容相符,并做好详细的检核工作。若契约文书由本公司负责制作,则须依照另外所规定的文书格式为标准。
4。契约文书一概由销售科负责保管。因此,销售科必须备有契约保管簿,将规定的内容记人其中。
第三十三条销售编号的使用区分
销售编号的使用区分,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受理订货的事务手续
受理客户的订货或为内部指示的订货时,须依照下列三项规定完成事务手续:
1。销售科须迅速发出订货的出货传票,并依照规定的顺序送交各关系部门。订货的出货传票,在必要时须附上订货明细表、设计说明书等。
2。内部指示的订货,如果订货金额还未决定,则应先在出货传票的金额栏中,填入预估金额后才可发出。
3。出货传票的记载事项如有变更,或第二项中的订货金额已接获通知,应重新发出订正后的出货传票。
第三十五条出货计划的控制、管理
销售部门出货计划的控制、管理工作,应由销售经理室来负贡。
第三十六条出货的事务处理
产品出货的相关事务处理应依据下列四项规定来进行:
1。销售科在每月月底经由销售经理室发出,由技术部收执下个月的出货预定表,根据此表,销售科才可开始着手准备出货、对货物进行检查及货款回收等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