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目录等的配发
目录及其他销售上的必要资料,必须慎选对象后发放。
第二十四条销售奖金制度
公司另设有销售奖金制度,以资奖励直接从事销售业务的人员及特约店(代理店)。
第二十五条货款的回收
负责受理订货者应对货款回收事宜。
第二十六条回收货款时的注意事项
负责回收货款者必须遵守下列三点事项:
1。在受理订货或提出估价书时,应与对方谈妥付款条件。
2。在交完货后应立即提出请款单,在付款日须亲往收款,或寄出缴款委托函给对方。
3。经常与订货者保持密切联络,设法使对方如期付款。
第二十七条提出收款预定
负责人员应于每月月底将订货对方三个月间的收款预定表提交给所属主管。预定表的要领如下:
1。以每月的×日、×日及月底做区分,注明各现金款项及票据的金额。
2。管理科依据收款预定表,交给负责受理订货人员,并交付余额确认书及付款通知书等,借此督促加强收款业务。
第二十八条无法收款时的赔偿
当货款发生无法兑现,判定已无收款可能时,负责人员须由其薪资中扣除相当于此货款的30%额度,作为赔偿。
第二十九条不良债权的处理
交货后六个月内,对方仍赊欠货款时,一般视为不良账款,;应由负责人员从其薪资中扣除相当于该款项15%的金额,赔偿给公司。但是,前项规定实施后的两个月以内,如果该货款的总额已回收,则前项赔偿金的二分之一应退还给负责人员。
第三十条回扣的范围
回扣的范围以超过公司规定的销售价格者为主,低于销售价格者不予认可。回扣的对象以契约或交货的对方为主,结算条件必须附有收据。另外,对于国有机构,其回扣行为将不予认可。
第三十一条回扣
如契约规定,并经得公司许可必须付予回扣时,只能以限定比例支付。
第三十二条销售佣金
销售佣金之处理则依照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的回扣条件来施行。
第三十三条订货取消及退还货品
当发生订货取消或要求退货等事件,应立即依照规定步骤,将对方的凭证资料提交给所属主管,并待管理科裁决通知时,始可更正自己所持有的销货内容。
第三十四条退货的处理
因不得已的理由,而必须接受退货时,应迅速将契约书及对方的退货传票,交给所属主管。如果事情的责任须归属该负责人,则须从该负责人的薪资中扣除运费、包装费及机器调整费等必要的相对费用,以作为对公司的赔偿。
第三十五条交货后的折扣
如货品交出后,货款被打折,应将对方的相关资料连同契约书、订单等提交给所属上司。不管被打折扣是事出何因,负责人都应从薪资中扣除相当于折扣金额的款项给公司,作为赔偿。
第三十六条预付款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