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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人员奖惩办法(第2页)

1。提供公司“行销新构想”,而为公司采用,即记小功一次;该“行销新构想”一年内使公司获利50万元以上者,再记大功一次,年终表扬。

2。业务员主动反映可开发的“新产品”而为公司采用,即记小功一次;该“新产品”一年内使公司获利50万元以上者,再记大功一次,年终表扬。

3。提供竞争品牌动态,被公司采用为政策者,记小功一次。

4。客户信用调查属实,事先防范得宜,使公司避免蒙受损失者,(即:果账),记小功一次。

5。开拓“新地区”、“新产品”、“新客户”,成效卓著者,记小功一次。

6。达成上半年业绩目标者,记小功一次;达成全年度业绩目标者,记小功一次;超越年度目标20%(含)以上者,再记小功一次。

7。凡公司列为“滞销品”,业务员于规定期限内出清者,记小功一次。

8。其他表现优异者,视贡献程度予以奖励。

第三条惩罚办法

1。挪用公款者,一律解雇;本公司并循法律途径向保证人追踪。

2。与客户串通勾结者,一经查证属实,一律解雇。

3。做私人生意者,一经查证属实,一律解雇;直属主管若有呈报,免受连带惩罚;若未呈报,不论是否知情,记小过二次。

4。凡利用公务外出时,无故不执行任务者(含:上班时间不许喝酒),一经查证属实,以旷职处理(按日不发给薪资),并记大过一次。若是干部协同部属者,该干部解职。

5。挑拨公司与员工的感情,或泄露职务机密者,一经查证属实,记大过一次,情节严重者解雇。

6。涉足职业赌场或与客户赌博者,记大过一次。

7。上半年销售未达销售目标的70%者,记小过一次;全年度销售未达销售目标的80%者,记小过一次。

8。未按规定建立客户资料者,记小过一次。

9。不服从上司指挥者,言语顶撞上司者,记小过一次;不遵照上司命令行事者,记大过一次。

10。私自使用营业车辆者,记小过一次。

11。公司规定填写的报表,未交者每次记小过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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