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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销售假西瓜种子是犯罪(第1页)

11销售假西瓜种子是犯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

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情】

卢某系河南唐河县人,1998年2月卢某从新疆昌吉市购进假冒伪劣“黑蜜二号”无籽西瓜种子70千克,以每千克740元销给河南某乡政府,总计价值51800元,造成数百亩西瓜减产,村民直接经济损失57500余元,乡村两级赔偿瓜农经济损失4万元,卢某实获现金2万元。经质量监督站检验鉴定:该“黑蜜二号”瓜种系假冒伪劣种子。

【点评】

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是指生产假种子、销售明知是假的种子或失去效能的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种子冒充合格的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犯罪构成:①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本罪不仅侵犯了国家对种子的生产销售管理制度,而且侵犯了广大农民的合法利益。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假种子、销售明知是假的种子或失去效能的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种子冒充合格的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所谓假种子是指种子的成分与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相符合。所谓失去使用效能的,是指因过期、受潮、变质而丧失了原有功效和使用效能的,没有使用价值的。所谓不合格的,是指产品的某一项或多项指标不符合标准,从而影响使用功效。

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④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本罪的故意内容可以分为三种情形:一是故意生产假种子;二是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种子而故意予以销售;三是故意以不合格的种子冒充合格的种子。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行为人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但有无此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案卢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伪劣西瓜种子冒充合格种子销售,给瓜农造成较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种子是极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在农业生产中是不可或缺的,它对发展农业生产、保产促收和增产增收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存在不法分子对暴利的

追逐、经营行为不完善、农村信息不畅、农民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执法力量薄弱和管理不力等原因,致使假劣种子坑农害农案件时有发生,既给农业生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又伤害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给农村的社会稳定带来了隐患,因此,对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的行为必须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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