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注册资本勿虚报,构成犯罪法不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
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情】
1995年7月,李某在申请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过程中,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开户账号的账面余额仅有15万元,却以即将汇入款项20万元等理由,要求该行直属办事处为其出具了其账面余额为35万元,比实际存款多出了20万元的虚假资金信用证明,又指使其妻姐张某开具了比实际价值多出16万元的蓝鸟轿车假收据,进而持虚假资金信用证明、假收据及其他验证依据到审计事务所进行注册资金核验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虚报注册资金共计36万元,取得了公司登记。
【点评】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注册资本是公司登记事项的主要内容之一。作为公司经营资本的一部分,注册资本是公司承担风险、偿还债务的一项基本保证。如果虚报登记注册资本数额巨大,不仅违反公司登记制度,还会对资本和债务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给社会带来巨大损失。因此,1995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一条以及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都将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本案李某为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共计36万元,应认定为数额巨大,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