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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替他人伪造存单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吗(第1页)

33替他人伪造存单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情】

杨某系县农业银行营业所出纳员。1998年2月、6月,杨某利用工作之便,偷盖有效印章,分别为万某、杨某出具了户名为万某、编号为3550755、金额为20万元及户名为郭某、编号为3550549、金额为18万元的定期一年的假存单二张,并非法出具核保证明,万某分别在县城关信用二社、一社用此存单作抵押,贷款15万元及17万元,杨某用此贷款6万元,县农业银行因此损失29万元至今无法追回。

【点评】

非法出具金融票据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为过失,即行为人违反规定出具金融票据的行为可能是故意的,但行为人对由此造成较大损失的危害后果则是过失心态。本案中,杨某违反规定伪造假存单,为“贷款人”质押贷款,主观上是故意的,但对贷款逾期不能归还的结果没有预见,以致造成银行重大损失,其行为符合非法出具金融票据罪构成要件。

本案杨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无底账的虚假存单,并非法出具核保证明,用以抵押贷款,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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