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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济合同的订立2(第5页)

合资经营的特点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建立起来的联营企业是能够独立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紧密型的经济实体。

2.合作经营合同

合作经营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以各自法人的身份,在不确定各方出资比例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的优势和条件(如场地、实物、技术、设备、劳力等)共同投资、共享利润,为实现生产、经营目的而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作经营的特点是:参加合营各方各自提供合作条件,其投入的财产所有权仍然归投资者所有,但由合作组织统一管理和使用。各方以自己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各方根据约定的比例和时限分享利润和承担债务。参加合作经营者不丧失原法人地位,新建立的合作组织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是半紧密型的经济联合组织。

3.来料加工合同

来料加工合同,是指由一方提供一定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和包装物,由另一方按照对方要求的质量、规格、型号进行加工制造,完成特定加工任务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来料加工的特点是:社会组织不是以投资方式,不是建立新的法人组织,而是使用自己的机器、设备和技术力量为另一方完成特定的加工任务。双方可以建立相对稳定的协作关系。

4.补偿贸易合同

补偿贸易合同是指由一方提供资金、技术或设备、材料等,帮助另一方建立新企业或开发新产品或扩大原有生产能力,由另一方进行生产并在约定期限内以自己生产的产品分期偿还投资的协议。

补偿贸易的特点是:

(1)一方以资金或技术设备、材料与另一方的产品产生对流或互换。因此,所谓补偿,就是一方用生产出来的产品对另一方投入的资金或设备、技术、材料的补偿。

(2)补偿是以物易物的交换。因此,具有贸易的性质,但又不同于一般的贸易。补偿贸易不是使用任何一种物与另一种物的交换,而两者必须是互相密切联系的物与物的交换。即:一方提供的资金或技术、设备与另一方使用这种资金、技术、设备生产出来的产品。

(3)补偿贸易具有延期支付与信贷的性质。因为一方投入资金或技术、设备到取得补偿的产品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支付;另外,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一方还要加收一定利息,因此,又具有信贷的性质。

(4)补偿贸易一方取得了资金、技术、设备后,同时也就取得了该项资金、设备的所有权和技术使用权。

联营合同是连接企业之间横向经济联合的纽带,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对于进一步保证横向联合的正常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搞活方针的贯彻执行,多层次、多形式的横向联合将会有更大发展,与之相适应的联营合同的种类,也将会有新的发展。

□签订联营合同的主体资格

联营合同的主体资格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专业户及一定条件下的公民个人,都有资格签订联营合同。这里,主要是法人。

□联营合同的基本原则

签订联营合同应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1.平等自愿的原则

平等自愿是企业联营的基础和前提。

平等是指联合各方法律地位的平等。无论大厂还是小厂,全民所有制企业还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无论是中央所属企业还是乡镇企业,都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

自愿是指参加联营各方在是否联营,在什么问题上联营,采用什么方式联营等问题上,都要根据各自发展生产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在发挥自己优势的条件下,自觉自愿地而不是行政命令地强制联合,不得搞“拉郎配”。联合应当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以自下而上为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组织联合,一定要从生产发展的迫切需要出发,坚持自愿原则,不能用行政命令强行组织。”我国《经济合同法》第5条也规定:“订立经济合同,必须。。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原则除包括自愿参加联合以外,还包括自愿退出的自由,按照协议和章程的规定享有自愿退出的权利。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应该积极支持和鼓励经济联合,尊重企业自主权。要注意防止采用行政命令办法拼凑各种所谓联合组织。

同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也要加强对经济联合的领导,宏观指导和微观自愿相结合。

2.互利互惠的原则

互利互惠是指联营组织各成员单位之间,根据所提供的条件,包括:资金、原料、技术、劳动、场地、设备、设施等确定分享经营成果(利润或产品)的经济实惠。联营必须照顾各方的经济利益。互利互惠是联营成败的关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指出:“组织联合要平等互利,照顾各方的经济利益。”我国经济合同法也规定,订立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允许一方侵犯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贯彻互利互惠的原则,应处理好以下关系:

(1)主体厂与配套厂的关系。在联营中要积极扶植配套的发展,充分注意配套厂的经济利益。配套厂也应该自力更生、奋发图强,增强企业内部活力,不要依赖主体厂。

(2)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联营各方既要考虑眼前困难,又要考虑长远发展目标,增强联合组织内部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活力。

(3)正确处理地方与部门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经济联合组织和参加各种形式联合的主体,应在当地依法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然后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由联营各方按照协议规定分配利润,在各自所在地缴纳所得税,从而充分照顾地方的利益。

3.合法的原则

指联营主体在签订和履行联营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及国家计划要求。从签订联营合同的主体、内容、程序、形式到履行方式,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联营合同的程序

联营合同的成立,除必须遵循经济合同的一般程序外,还有其特殊的要求。在实践中,签订联营合同一般需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

1.寻找对象和了解对象阶段

企业为了搞活经济,实现某种经济联合,首先要寻找对象,其方法可以由中间人介绍,从中穿针引线,充当“红娘”;可以直接向对方发出要约,主动提出联营的愿望和要求;也可能对方主动上门,自愿协商等等。总之,必须首先寻找对象。

寻找对象的方式,即可以采用口头方式,也可以采用书信、函件、电报、电话等方式发生联系。

在选择满意对象过程中,为了稳妥起见,应该尽量了解对方,做到胸中有数。主要应了解对方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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