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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济合同的订立2(第9页)

承包经营责任制发展到目前,在其内容上,除上交国家利润外,还包括有技术改造任务,新产品开发、产品质量、物质消耗、设备完好率、固定资产增值、资金使用效率、计划和合同执行情况、归还贷款、出口创汇、产品产量、安全生产等。但是其主要内容一般必须包括上交国家利润、完成技术改造任务、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三项指标。其他指标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针对市场需要或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薄弱环节,确定其他承包内容。

承包上交国家利润的形式主要有:

(1)上交利润递增包干。企业依法纳税后,逐年按一定的递增率向国家上缴利润,一定几年不变。

(2)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先确定企业上交利润基数,超收部分按规定比例分成或分档分成。

(3)上交利润定额包干。核定上交利润定额,超额部分全部留给企业。

(4)减亏(补贴)包干。对亏损企业实行定额补贴,超亏不补,减亏全留或者亏损补贴,减亏分成的承包办法。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概念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是发包方和承包方为承包经营国家所有的财产,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承包经营合同是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核心,是以承包经营合同的形式来确定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关系。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它具有经济合同的共同特征。首先是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在双方意见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关于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此,具有自愿性;在合同的签订的履行中,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又是平等的。因此,双方又具有平等性,当事人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兼顾国家、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的利益,因而还具有合法性。除此以外,企业承包经营合同还具有其自身的主要特征。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根据其划分标准的不同,可分为:

(1)按承包指标范围,可分为单项承包合同和综合承包合同。

单项承包合同,是指就某一项指标所进行的承包。目前这种承包方式已不多见。

综合承包合同,是指就两项以上指标所进行的承包。这种形式的承包内容全面,有利于企业的全面发展。

(2)按承包指标形式,可分为实物指标承包合同和价值指标承包合同。

实物指标承包合同,是指用实物的计量单位或自然物质单位来计算其指标的承包,其指标主要有:新产品开发、产品产量、物质消耗、技术改造任务等。

价值指标承包合同,是指用货币单位来计算指标的承包,其指标主要有上交利润、固定资产增值等。

此外,按其承包指标还可以分为:

(1)上交利润、递增包干;

(2)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

(3)上交利润定额包干;

(4)减亏(补贴)包干;

(5)国家批准的其他形式。

□签订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主体资格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主体是指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的当事人,即发包方和承包方。根据我国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必须具备主体资格,否则,无权签订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简称《条例》)规定: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必须由企业经营者代表承包方同发包方订立承包经营合同。

发包方为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承包方为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但在实践中,也包括有个人和合伙。

发包方作为国家机构,具体作法各地不大一致。有的地方是指企业主管部门,有的地方加有财政部门,有的地方还加有银行等。由于情况复杂,所以很难从法律上规定在全国范围内都以一个或确定几个部门作为发包方,为此,在《条例》中对发包方原则上确定为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

对于承包方主体,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为了引入竞争机制,承包主体应该包括个人或集体(若干人组成的集团);有人认为承包方应该是企业。按照“条例”的规定,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方应该是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本身。至于引入竞争机制选择企业经营者的问题,可以通过招标方式来选择经营者也就是选择承包方的代表,而不是承包方本身。由承包方代表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合同。但应该注意的是:通常所说的“个人承包”,“集体承包”的说法是不确切的,也是不符合《条例》规定的。

承包经营合同承包方的主体是企业而不是承包经营者个人。承包方的主体与经营者是不相同的两个概念。

承包经营者是企业的厂长(经理),对国家承担经济责任、对企业承担实现经营目标、对职工承担提高生活水平的责任。

经营者也可以聘任若干助手,组成经营集团。经营者本人和经营集团成员,都可以列为经营者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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