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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济合同的订立1(第9页)

根据《经济合同法》规定:供用电合同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标的

供用电合同的标的是电力,是供电方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向用电方保证供给的,用电方所耗用的电。

2.电量

电量是确定用电方耗用电力的数量指标,是用电方在一定时间内,根据供电部门的计划供应所允许消耗的电能。电量一般以千瓦小时表示,通常称为“度”。

3.供电质量

供电质量是指供电的电压与频率是否相符、电力供应时间是否具有可靠保证的程度。供电质量标准,国家有具体规定。凡供电频率超过规定允许的偏差或电压超过规定的变动幅度,都应认为是供电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

我国规定的供电频率的偏差是: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上者,为士0。2赫;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为士0。5赫。

供用到户的供电电压的变动幅度是:35千伏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力额定电压的士5%;10千伏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用户,为额定电压的士7%;低压照明用户为额定电压的十5%、一1O%。

4.用电时间

用电时间是指使用电力的起止时间。为了合理用电、节约用电,双方应在合同中具体规定开始和结止用电时间。

5.电价

电价是用户按照用电数量和国家规定的标准向供电局所支付的电费。供用电合同应明确规定电价类别,不同类别的电价,有不同的标准。工业用电、农业用电、生活用电等其电价标准备不一样。用户可以按照不同类别缴纳电费。供电部门不得擅自抬高或降低电价。电费的收取,国家允许供电部门委托银行、信用社托收或代收。

6.违约责任

供用电双方任何一方违反供用电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严重违反供用电合同的,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7.奖惩条款

对于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表现好的单位,可予以鼓励;对超计划用电、浪费电力的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罚款。

□仓储保管合同的概念

仓储保管合同是存货方和保管方为加速货物流通、妥善保管货物,提高经济效益,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交存货物的一方,称为存货方;代为保管货物的一方,称为保管方。

仓储保管合同的存货方将需要储存的货物交付保管方,在约定的储存期限届满时,将原物完好返还存货方,由存货方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仓储保管费用。

□仓储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征

(1)仓储保管合同主体,一般为国家设立的专业仓储公司和商业、物资等从事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本细则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同委托储存货物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签订的仓储保管合同。”当前,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农村中又出现了经营仓储粮食等农作物业务的专业户,也可以成为仓储保管合同的主体。

(2)仓储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方提供的劳务活动。仓储保管合同与货物运输等合同的标的一样,是指保管方使用自己的设备和人力等条件所提供的劳务活动,而不是被保管的物品本身。

(3)仓储保管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特定物是指特别指定的物品,有些被储存保管的物,在交付储存保管以后,就具有了特定化的性质。对于储存保管的物,在期限届满时,保管方必须将被储存的物品完好地交还给存货方。因此,储存保管的物品应该是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

□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条款

(1)货物的品名和种类;

(2)货物的规格、数量、质量和包装;

(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和时间;

(4)货物保管条件、保管要求和保管方法;

(5)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6)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

(7)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帐号、时间;

(8)责任划分和违约责任;

(9)合同有效期限;

(10)变更和解除合同期限。

此外,与仓储保管有关的货物检验、包装、保险、运输等事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或另行签订合同。

仓储保管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图表和仓储保管合同副本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一方在接到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后15日内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

仓储保管合同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由双方的法定代表或授权的经办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合同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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