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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律师教你知识产权保护法(第1页)

第六节律师教你知识产权保护法

世界上的财产可分为三类,即:动产、不动产和知识产权。动产就是可移动的财产,如汽车;不动产就是永久固定在土地上的财产,如房屋。而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脑力劳动创造出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一词源于17世纪的法国,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正式在国际公约中使用知识产权一词。知识产权具有双重性,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有机统一。所谓人身权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而财产权是指知识产权被依法确认后,权利人可以享有取得报酬,奖励的权利。知识产权涵盖的范围很广,其中的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在知识产权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也是本章将要着重讨论的内容。

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也叫版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或者说,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一)著作权保护的特点

著作权有自己的权利特征,简要归纳为以下几点:

①著作权是一种无形的知识产权

著作权是作者对其智力劳动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特殊权利,是一种无形的知识产权,这不同于有形的物权,也不同于同样以无形财产为客体的工业产权(商标权、专利权)。就作为著作客体的作品本身而言,范围非常广泛,它包括口头作品、文字作品、电影作品、电视作品、摄影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和计算机软件等各种各样的作品形式。

②著作权是一种受限制的专有权。

著作权既然是一种无形的知识产权,那么,它具有无形产权的全部特征,最主要的就是它有独占性或垄断性。著作权的独占性表现为未经作者授权或法律许可,任何人不得占有、控制和使用其作品,否则,便是侵犯著作权,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著作权与其它知识产权一样,要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此外,由于著作权的自身特点,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的目的,因而它又要受“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和“强制使用”等的限制。因此,著作权的独占性是有所限制的。

③著作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

由于著作权制度允许独立完成作品的多个著作权的存在,所以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保护,采用创作保护主义的原则,只要作者独立完成了作品的创作,就自动取得了著作权。也就是说,著作权的取得,完全基于作者独立创作作品的行为或事实,而不需要其他任何法律事实的存在。因此,著作权的主体也就因此具有普遍存在的特性,只要独立创作出了作品,就可以享有著作权,而且著作权是不可剥夺的。但是,虽然人人都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但它不一定给每个拥有的人带来实际的经济利益,因为并不是每个作品都具有社会价值。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自然人以外的生命体、非生命体以及社会组织都不可能成为事实上的作者。但在著作权法领域,法律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也将不具备生命力和创造力的法人和非法人单位拟制为作者。我们可以看以下这个案例。南方某航专组织本校教师成立了郑和宝船模型研究组,制成了郑和宝船模型。同年,该研究组的高级工程师程某以自己的名义在刊物上发表了《郑和宝船复原研究》的论文。并申报了省社科优秀成果奖。在这个案例中,程某即侵犯了某航专的著作权。虽然他是该作品的实际研制人之一,但程某是在工作之中完成单位的任务而完成这一作品,且作品的研发费及作品的研制结果都是都学校负责而非个人承担,因此,此作品应属法人作品,著作权属于单位,发明人享有署名权,单位可以给予发明人一定奖励。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但如有下列情形的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这种情形即指主要利用了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在本案例中的作品符合上述情况,因此著作权应属单位所有,程某无权擅自使用。

著作权是一种受法定时间限制的权利,但因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所要维护的利益的性质不同,二者的期限也有区别。我国法律规定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不受著作权保护期限的限制,无论作者生前或死后,由作者永远享有,也即享有永久的保护。而著作财产权反映了权利人通过对作品的不同方式利用所能带来经济收入的可能性。法律尊重和维护作者在设计完成其文学艺术形式的过程中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因而赋予作者对他创造的形式以控制,利用和支配的权利,并由此获得物质利益。但是,由于考虑到创作本身的使命是为了社会利益,为了社会的文化遗产能得到广泛的传播,所以,对任何作品的支配权都不应当被永久的独占。在实现了对作者创作劳动的充分补偿和有效鼓励之后,对作品的支配与利用应当转化为全社会共享的公共财富。根据这一原则,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二)著作权许可使用制度

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在一定期限内利用其著作权中的一项或多项财产权利的制度。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可以在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建立权利义务关系,通常表现为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的转让与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是当今著作权贸易的两种主要方式,其中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最常见的。著作权许可证贸易是大多数著作权人实现其著作财产权的主要方式。著作权许可证贸易就是指著作权人利用许可使用合同将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或多项内容许可他人使用,同时向被许可人收取一定数额的著作权使用费,以保障实现著作财产权益。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为保护著作权人与使用人双方利益而订立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都应承担违约责任。下面就是一个很典型的案例。某出版社与作者李某签订一份出版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将其书稿交予该出版社出版,出版社享有十年专有出版权,出版社将于第二年初出版该书稿,稿酬出书后一次性支付。然而合同签订后,出版社并未如约出书,而且是一拖再拖,作者交涉不果,向法院提出申诉,法院认定出版社违反合同事实成立,应承担违约责任,责令出版社正式出版书稿,并向李某支付报酬。由该案例我们可以看见,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须认真履行。

一般来说,著作权许可使用有以下几种形式:

①专有许可

也叫独占许可。被许可人对许可使用的作品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享有以特定的方式专有使用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许可人与其他任何人不得以同档的方式使用该作品。专有许可,一般适用于图书出版。出版者对著作权人授权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范围内享有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②非专有许可

即非独占许可,也叫一般许可,是指著作权人作出许可后,被许可人取得在许可范围内的某项权利的普通使用权,但许可人有权向第三者作同样内容的许可,本人并有权在许可范围内行使该项权利。非专有许可适用于表演,播放、翻译他人的作品。

(三)著作权常见侵权行为

著作权本是作者的合法权利,他人行使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或许可,依法行使,否则构成侵权,即需负法律责任。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以下十五种行为构成了对著作权的侵犯: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2)未经合作者许可,特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3)没有参加创作,为牟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

(7)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

(8)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9)剽窃,抄袭他人作品

(10)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

(11)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12)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

(1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

(14)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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