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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做好企业税收筹划(第3页)

实施退税技术的要点:一是尽量争取退税项目的最多化,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尽量争取更多的退税待遇;二是尽量使应退的税额最大化,因为退还的税款越多,企业的税后利润也就越大。

(8)税收优惠技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区域经济发展迅速,已初步形成了由沿海到内地,以及沿江、沿海、沿边多层次对外开放的格局。与之相适应,国家对经济特区等各类经济区域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1996年我国对进口税收制度进行了全面调整,在普遍降低关税的同时,取消了全国各类经济区域的进口优惠政策,对所有经济区域进口的各类物资,一律按法律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西部开发区等,在国家核定的进口额度内,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实行先征后退5年过渡逐年递减的办法,即1996年返还100%,以后每年递减20%到2001年停止返还,对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仍实行保税区的优惠政策。各类经济区域中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物资以及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下进口设备的政策,按照全国统一政策执行。目前,我国的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以下地区: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边境对外开放城市、沿江开放城市、内陆开放城市、北京地区、上海地区、西部地区。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必须掌握优惠政策。其次,我国的优惠政策,随着与WTO的接轨会越来越少。

三、充分做好节税筹划

节税筹划的五个方面

纳税人进行税收优惠筹划时,可以从以下五方面着手:

(1)企业形式。

①利用企业组织形式。子公司和分公司是大公司经营组织的一种重要形式,但究竟选择哪种组织形式,不妨从筹划的角度进行考虑。就内资企业所得税而言,如果所属分支机构在开办初期可能亏损,总机构应尽可能将分支机构办成不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反之,如果所属分支机构在开办初期就能盈利,且能持续盈利,就应该考虑将分支机构办成独立核算的子公司。

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则要考虑其所承担的不同纳税义务所带来的影响。如果设立子公司,设立国政府一般将其视为居民公司,要求其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如果设立的是分公司,设立国政府一般会将其视为非居民公司,要求其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因此,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时,要结合设立国税收制度和本公司经营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

②企业兼并重组。企业兼并重组是企业释放包袱、激发活力的有效方式。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国家对这些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税基,扩大企业自有财产,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

(2)新办企业。

内资企业利用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尽可能地将企业转化为新办企业。比如在一地经营一段时间后,将原有企业注销,以新的身份到另一地重新开办就是一种有效方法。不过,这样操作相对比较困难。

外资企业除了采用上述办法之外,还可采用其他方法。如外资新办企业一般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这里所说的获利年度中的“获利”,是指纳税人按税法有关规定进行税收调整、弥补亏损后的获利。因此,外资企业可以尽可能地将获利年度推迟,更多地享受税收优惠。

(3)特殊地区。

我国政府对经济特区、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西部地区所办的外资企业,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不妨考虑在上述地区经营。

(4)投资抵免。

投资抵免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投资,政府允许在所得税额中抵免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从2000年度开始,企业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允许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因此,企业可加大利用国产设备投资力度,以充分享受这一优惠。假设企业投资100万元进行技术改造,购置的设备是国外设备,那么,由技术改造带来的收益要依法足额纳税;如果购置国产设备,则可将其中的40万元从当年设备购置前一年度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中直接抵免,1年抵免不完还可以结转下年度,最长不超过5年。

(5)税额扣除。

有境外所得的企业还可以考虑利用税额扣除来进行筹划。税额扣除即税收抵免,是指对纳税人在境外取得的所得已纳的所得税准予从其应纳税总额中抵免的一项规定,是消除国际所得重复征税的一种做法。此外,还有费用扣除法和免税法。这几种方式一般没什么筹划的空间。但是,与税额扣除政策配合的税收饶让则可以作为筹划的着眼点。税收饶让是指纳税人在境外应纳而减免的所得税,在境内实施税额扣除时视同已纳税额而准予扣除。这种政策仅限于与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和一些特殊企业的特殊所得。因此,企业经营者在安排自己的经营项目和范围时,应尽可能地让自己符合税额扣除和税收饶让这两项政策,以最大限度地获取税收利益。

充分利用好合同节税

在很多情况下,在订立合同时,签约双方往往比较注意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有律师参与的情况下,着重斟酌法律文书的表述方式,力求避免法律风险,但是很少有人注意到合同与税收的关系。而在现实生活中,因为合同的原因垫付或多缴税款的事情常有发生,有时数额不菲,给企业带来了资金占用和损失增加的问题,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有时可能是致命的。

如以下案例:

甲、乙两家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货款总额达860万元,约定结算方式为托收承付(验货付款)。甲公司如期发货,并于当天办妥托收手续,垫付增值税款146。2万元。一个月后甲公司收到对方拒付款通知,理由是收到货物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甲公司随后几次派人到乙公司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甲公司诉讼请求,此时已经过了两年多。

上述案例中,甲公司最终根据退货单办理了税额抵扣手续,但100多万元垫付税款占用了很长一段时间,对甲公司这样的流动资金不太充足的中小企业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如果该案中甲公司不采用托收承付的结算方式,而是采用汇兑、直接收款的方式就可以避免上述资金占用的问题。因为《税法》规定: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汇兑、直接收款发生纳税义务时间是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在合同签订时同样可以进行税收筹划,因为税法是比较固定的,一经制定颁布,在数年甚至十数年基本上不会有太大改变;但交易方式的选择是多种多样的,按照契约自由的原则,它完全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既然这样,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可以选择对自己风险较小的有利交易方式,同时进行税收筹划尽量避免垫付税款和多缴税款的情况,特别要考虑到合同履行出现纠纷时税收方面的避税问题。

注意签订合同应尽量延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对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流转税。

纳税筹划一个基本方法就是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这与合同约定的付款结算方式、交货时间、交货方式和票据金额、交付时间等有密切的联系,甚至可以说是几乎由合同的这些条款决定,因此在合同签约的过程中,对这些条款要给予充分的注意,尽量延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特别是对于交易额很大,缴纳或垫付税款比较多的合同。当然在实践中,还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合同的法律风险,权衡利弊,采用较有利的方式。

(2)除买卖合同外,建设工程合同的避税与合同条款的关系也显得较为重要。

在现今工程款拖欠非常严重的情况下,对结算方式的约定显得更为重要,很多施工单位不仅没有如期收回工程款,反而要先支付税款,给施工企业背上了沉重的包袱,有些企业甚至因此而倒闭。然而,有些施工企业却巧妙地进行纳税筹划,利用结算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差,使得资金在手中滞留时间延长,从而额外获得该段时间差的投资收益,因建设工程结算金额一般较大,所以其收益是比较诱人的。

(3)其他还有赠与合同、租赁合同、并购合同、投资合同、劳务输出合同、资本重组合同等,合同条款的约定都和纳税筹划有密切关系。

在签订这些合同时,注意合同和税法的关系,结合纳税筹划,会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避税效果,避免企业的额外损失,获得企业财富的增值回报。

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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