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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做好收入费用利润的账务处理(第1页)

第7章做好收入、费用、利润的账务处理

在企业日常管理活动中对企业会计工作者来说,最熟悉的莫过于对收入、费用和利润的会计处理了。这些是会计工作者最基础的账务处理工作。

了解什么是企业的收入

收入是指一定期间内经济利益的增加,其表现形式为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而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增加,但不包括所有者出资或接受捐赠等业务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增加。

收入主要包括营业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人事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过程中取得的收入,也称为狭义收入;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在从事各项对外投资活动中取得的收益(各项投资业务取得的收入大于其成本的差额);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在经营业务以外取得的收入。上述三项收入中,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直接表现为利润的增加,而营业收入则要与营业费用配比以后才能计算利润收益(或亏损)。此外,以前年度收益调整增加也属于收入。以前年度收益调增是指在本年度对以前年度需要调增利润的事项进行的调整,也直接表现为利润的增加。

了解营业收入的确认

上面我们已经提到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从事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分为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两部分。基本业务收入是指企业进行经常性业务取得的收入,是利润形成的主要来源。不同行业基本业务收入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工业企业的基本业务收入是指销售产成品、自制半成品以及提供代制、代修品等工业性劳务取得的收入,称为产品销售收入;商品流通企业的基本业务收入是销售商品取得的收入,称为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除基本业务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如转让无形资产的收入和资产出租的收入等。

确认营业收入应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定时,二是计量。定时即确定营业收入实现的时间,计量就是确定营业收入实现的金额。确认营业收入,一般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产生营业收入的交易已经完成;伴随营业收入而来的新增资产已经取得或原有债务已经消失;营业收入可以计量。上述三个条件同时成立,称为营业收入的实现。现分别说明如下:

第一,产生营业收入的交易已经完成。产生营业收入的交易已经完成,是指企业为取得营业收入应提供的商品或劳务已经提供,合同规定的责任已经履行,预计不会发生大量的售后成本,即营业收入的赚取过程已经实质完成。如果企业将商品提供给客户后,还有大量的安装工程,会发生大量的售后成本,则不应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第二,伴随营业收入而来的新增资产已经取得或原有债务已经消失。确认营业收入实现的必要条件,就是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后,要取得新增资产。取得新增资产一般是指取得货币资金或索取货币资金的权利。如果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之前已经预先收取了货币资金或以销售的商品、提供的劳务抵偿原有债务,则表现为债务的减少,从而使净资产增加。如果企业在发出商品时既未取得货币资金又未取得索取货币资金的权利,如委托某企业代销商品,则不能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第三,营业收入可以计量。营业收入可以计量,是指伴随营业收入而应获取的资产能够可靠地加以计量。营业收入的计量问题,实际上也就是取得的资产如何计价的问题。一般来说,取得的资产可以根据购销合同中规定的价格和成交量确定。但是,如果在营业收入赚取的过程中存在现金折扣等不确定因素,则在营业收入的计量中应予以考虑。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但符合购销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营业收入实现的条件,也可以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如稀有贵金属的采掘以及生产周期较长的军工产品生产等营业收入确认。

营业收入确认的时间标志

明确了营业收入确认的一般标准以后,还要根据具体情况明确营业收入确认的具体时间标志。营业收入确认的时间标志一般分为发出商品时、发出商品后和发出商品前。

第一,发出商品时确认营业收入。一般来说,企业在发出商品时,具备了前述三个必要条件,可以确认营业收入。但是在不同的货款结算方式下,确认营业收入的具体时间有所不同。不同结算方式下的具体时间标志如下所述。

?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汇兑等结算方式销售商品,只要发票账单和提货单已经交给买方,收取了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权利,不论商品是否发出,均应为代保管的商品,因为其所有权已经转移。在发出商品之前预收的货款,不应确认为营业收入,而应作为负债入账。

?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销售商品,应在商品已经发出,并将发票账单和提货单送交银行办妥托收手续后,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在这种情况下,虽未收到货款,但已经取得了索取货款的权利,因而应将未收到的货款作为应收账款入账。

第二,发出商品以后确认营业收入。如果企业在发出商品时,尚未取得索取货款的权利或收款期限较长,可以在发出商品以后确认营业收入。具体的时间标志为:

?采用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商品,在收到代销单位转来的商品代销清单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在收到代销清单之前,商品虽然存放在代销单位,但所有权尚未转移,仍属于企业的存货。

?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允许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商品时,应在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在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不论是否收到货款,均应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未收到货款,也取得了索取货款的权利。在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之前,商品虽已交付给买方,但所有权尚未转移,仍属于企业的存货。

第三,发出商品以前确认营业收入。在企业的生产周期较长或生产具有某些特殊性的情况下,可以在发出商品以前确认营业收入。具体的时间标志为:

?长期建筑工程以及飞机制造等产品,应在其生产过程中,根据购销合同规定的日期和方法分期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企业的生产周期较长,一般超过一年,为了使企业有足够的资金进行生产周转,并按会计年度反映经营业绩,购销合同中应规定货款结算的时间和价款计算方法。货款结算时间一般可以按季度或年度确定;价款计算方法一般为完工百分比法,即根据价款总额和完工程度分期确认营业收入。

?黄金、白银等贵金属生产企业以及某些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在产品生产过程结束时,根据生产数量和购销合同规定的价格,立即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在这些企业中,产品由国家收购,价格基本固定,销售渠道不存在问题,产销的间隔期很短,因而可以在产品生产出来以后,立即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做好商品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

这里所指的销售商品仅包括取得货币资产方式的商品销售及正常情况下的以商品抵偿债务的交易,不包括非货币交易、期货、债务重组中的销售商品交易。企业以商品进行投资、捐赠及自用等,会计上均不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应按成本结转。

1.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时,如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即确认收入: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商品销售收入的计量

商品销售收入金额应根据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确定,无合同或协议的应根据购销双方都能同意或接受的价格确定,但不包括企业为第三方或客户所收取的一些款项。

3.商品销售收入的核算

在确认商品销售收入时,应按确定的收入金额与应收取的增值税,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收取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确定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如企业售出的商品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的4个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应确认收入。为了单独反映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企业应增设“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科目进行核算。“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的期末余额应并入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反映。

4.现金折扣的账务处理

现金折扣的账务处理在应收账款部分已作详细讲述,这里不作多论。

5.销售折让与销售退回的账务处理

这一部分内容在应收项目部分已有涉及,但考虑到该部分内容与收入计量的关系,这里再作一简单讲述。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产品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应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发生当期的收入。发生销售折让时,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应同时用红字冲减“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销项税额”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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