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与法国大革命
恩格斯指出:"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平等;被宣布为最重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所有权;而理想的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
"雅各宾专政时期是卢梭思想影响最大和最突出的时期。卢梭对于罗伯斯比尔来说是一个无可争辩的权威。十八世纪的法国革命民主派不能不被卢梭政治学说的激进主义所鼓舞,--在他的学说中,人民主权的原则得到了极为彻底的发展。"
(一)主权不可分论与法国权力机关的设计、运作
卢梭认为,主权之所以是不可分割的,这是由代表主权的意志是一个整体所决定的。"由于主权是不可能转让的,同理主权也是不可分割的。因为意志要么是公意,要么不是;它要么是人民共同体的意志,要么就只是一部分人的。"基于此,他反对洛克、孟德斯鸠的分权论,认为"人们所能有的最好的体制,似乎莫过于能把行政权与立法权结合在一起的体制了。"且看他最尖刻的一段:"我们的政论家们既不能从原则上区分主权,于是便从对象上区分主权:他们把主权分为强力与意志,分为立法权与行政权力,分为税收权、司法权与战争权,分为内政权与外交权。他们时而把这些部分混为一谈,时而又把它们拆开。他们把主权者弄成是一个支离破碎拼凑起来的怪物。这一错误出自没有能形成主权权威的正确概念,出自把仅仅是主权权威所派生的东西误认为是主权权威的构成部分。""法国大革命所采纳的正是人民主权不可分割的信念,这使得孟德斯鸠的政制理论,除了以最刻板的权力分立形式外,无法被接受。"卢梭的主权不可分割的"政府理论是对混合和均衡政治思想的一种直接的抨击,在法国大革命对贵族权力以及后来对君主权的抨击中,这种理论达到了其最高峰,卢梭的理论在当时至高无上就意味着孟德斯鸠关于英国宪制的观点不大可能为人们所接受。"
卢梭的主权不可分理论在大革命时期得到了具体验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抛弃英美的两院制,实行一元制。在法国应建立一院制的议会还是两院制的议会?当时代表王政派的议员们主张实行美国式的两院制以代替富于贵族式的英国两院制;革命派主张建立一院制,其中一个理由就是卢梭的人民主权论。他们坚持认为,立法权应由人民代表组成的一院制议会来行使,一院制符合主权在民原则,既然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达,而公意只能有一个,代议机关又是代表公意的,因此议会应取一院制,两院制违反主权不可分割的原则。1789年9月10日的表决中,以849票对89票(122票缺席)的压倒多数否决了两院制,通过了实行一院制的决议。但随着革命的结束和卢梭主义影响的消失,法国人为了消除"一院制的恶果"和"过去的不幸",在经过多年的争论和实践之后,1875年宪法使两院制在法国最终确立,一直延续到今天。
二是反对分权,导致"立法中心主义"。如果说1791年宪法是崇尚权力分立的孟德斯鸠主义的试验场,1793年宪法就是孟德斯鸠主义的火葬场。1793年5月10日,罗伯斯比尔在《关于宪法》的演说中,谈到分权原则时说:"权力均衡,在当时的风气似乎要求我们这样对各邻国表示尊敬的时候,在我们过分的自卑感使我们赞美外国一切稍微有点像自由的制度的时候,我们可能更醉心于这种制度。但是只要稍加思索,就不难察觉,这种均衡只可能是幻想或灾难,它会使政府毫无作用,甚至不可避免地会使相互竞争的各种权力联合起来反对人民。……我们同这种平衡暴君权力的安排有什么相干呢?需要彻底铲除暴政;人民不应该在领主间的争论中寻找喘息的机会,人民权利的保障应当是自己的力量。"1793年宪法是一部典型的卢梭式宪法,主要体现在坚持人民主权,摈弃三权分立,庄严地宣布:"主权属于人民。它是统一而不可分的,不可动摇的和不可让与的。"这无疑是卢梭的主权不可分割思想成分在宪法中的沉淀。革命过程中,在为挽救社会事业所必须的名义下,最高权力机关国民公会被赋予无限制的权力(全部权力),"为了捍卫自由事业,国民公会在必要时可以采取一切合理的或强力的手段"。这种"立法中心主义"势必导致孟德斯鸠所崇尚的"公民政治自由"的毁灭。对此,当代新自由主义思潮的重要代表哈耶克作过精辟的分析:"法国大革命曾经试图为增进个人的权利而树立法治,但其目标并未实现,原因在于大革命的一种致命信念,即既然所有的权力都已置于人民手中,一切用以防止权力滥用的保障措施也就不再必要了。"
(二)主权不可代表论与直接民主制的建立
卢梭明确指出:"正如主权是不能转让的,同理,主权也是不能被代表的;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一个意志,而绝不可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因此人民的议员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他们并不能作出任何肯定的决定。凡是不曾为人民所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那根本就不是法律。英国人民自以为是自由的;他们大错而特错了。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立法权力是属于人民的,而且只能属于人民。"只有在全体人民都参加立法的国家里,人们的自由、平等才能得到保证。"雅各宾派从卢梭那里吸取了有利于由人民投票批准法律和选举公职人员的论据""在这个问题上,作为卢梭的忠实学生的马拉,认为必须规定,代表们通过的法律只有在拥有主权的民族批准以后才能生效。由于提出了这一全民批准法律的要求,因此马拉远在革命前就已经事先想到了1793年的革命宪法的一个条文。"这就是后来宪法规定的第十条"人民议定法律"。1793年的雅各宾宪法在交全民投票时,获180多万人拥护,反对者只11万人。在选举公职人员方面,1793年宪法规定,主权的人民包括法国公民的全体(第七条),人民直接选任代表(第八条),人民委托选举人选举行政官、公共仲裁人、刑事审判官和大理院的审判官(第九条)。
"如果当人民能够充分了解情况并进行讨论时,公民彼此之间没有任何勾结;那么从大量的小分歧中总可以产生公意,而且讨论的结果总会是好的。但是当形成了派别的时候,形成了以牺牲大集体为代价的小集团的时候,每一个这种集团的意志对它的成员来说就成为公意,而对国家来说则成为个别意志;……最后,当这些集团中有一个是如此之大,以至于超过了其他一切集团的时候,那么结果你就不再有许多小的分歧的总和,而只有一个惟一的分歧;这时,就不再有公意,而占优势的意见便只不过是一个个别的意见。因此,为了很好的表达公意,最重要的是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的存在,并且每个公民只能是表示自己的意见。"在卢梭这一思想的影响下,"公开性"不仅被视作人民大众行使自身权利的依据,而且被看成是杜绝政界一切阴谋诡计的根本手段。具体表现在:(1)反对民主程序中的无记名投票,复归古代的唱名、鼓掌表决,1793年宪法甚至要求民事仲裁人"进行判决的评议是公开的,他们应高声发表意见"(第九十四条)。(2)国民议会的会议应当是公开的(1793年宪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允许民众旁听,导致实践中旁听者通过鼓掌或呐喊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甚至允许群众举着武器在议会大厅内列队游行示威,直接左右了议员们的意志。(3)1793年宪法还废除了议员的"立法豁免权",将民众对代表的监督扩大到令人吃惊的地步。
总之,卢梭民主政治的原则,这时已经成为家喻户晓的真理。拉卡纳尔写道:"从一定意义上来说,革命替我们阐明了《社会契约论》。"
(三)革命权论与起义权的宪法确认
卢梭十分重视人民对暴君的革命权,强调这是社会契约赋予的权利。他认为,人民设置政府的目的是为了"树立人权",当君主腐败而用个人意志代替公意、篡夺国家主权侵害人民的生存要素(财产、自由和生命)而出现暴君时,政府完全违背了人民的目的,人民为维护社会契约、主权和其他权利有权用暴力推翻暴君。"从政府篡夺了主权的那个时候起,社会之约就被破坏了,于是每个公民就当然地又恢复了他们天然的自由,这时他们的服从就是被迫的而不是根据义务的了。""'当人民被迫服从时,他们做得对;一旦公民可以打破自己身上的桎梏而打破它时,他们就做得更对。因为人民正是根据别人剥夺他们的自由所根据的那种同样的权利,来恢复他们的自由的,所以人民有理由重新获得自由;否则别人当初夺去他们的自由就是毫无理由的了。'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权利。然而这项权利决不是出于自然,而是建立在约定之上的。"从而表明,通过暴力革命恢复自己的社会秩序,这是人民的神圣权利,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
在卢梭伟大思想的激励和鼓舞下,1789年7月14日,巴黎民众攻陷象征封建统治的巴士底狱,自此以后民众强烈地感受到自己强大的无坚不摧的力量。也是在这一年的10月5-6日,巴黎妇女进军凡尔赛,公然侵入王宫,试图通过把"面包坊老板、老板娘和小伙计"(即国王、王后和王子)带回巴黎置于直接监督之下,以使困扰百姓多年的"面包问题"得到永久性的政治解决。"人民起义权"的概念由此在群众心目中被具体形象化了。它将推动群众在革命的关键时刻一次又一次地诉诸这种手段。1792年8月10日,起义者冲进立法议会所在地--"马奈兹"大厅,抓住路易十六、解散议会,废黜君王,诞生了法兰西共和国。巴黎人把这一天的革命叫做"无套裤汉的革命"。
在讨论1793年《人权宣言》的过程中,罗伯斯比尔等人不满足于只承认"以合法手段反抗压迫的权利",也反对把反抗压迫说成是"自然权利",力图赋予反抗以一种合法形式,强调"把反抗压迫权套上合法的形式是专制的最后表现"。其结果是,1793年宪法前的《人权宣言》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强化了群众的革命起义传统:"反抗压迫乃是另一些人权的当然结果"。"当社会成员之一受到压迫时,即是对社会的压迫。当社会受到压迫时,即是对其各个成员的压迫。""当政府违反人民的权利时,对于人民及一部分人民而论,起义就是最神圣的权利和最不可缺少的义务。"
从此,法国难有小民主,要有就是大民主了,表现在抬腿就上街,动辄就起义。查看此后的法国历史,经常会出现一句"巴黎上空再次响起革命的警钟,起义人民纷纷在各区聚集"。也许看到"革命"具有导致政局不稳的后遗症,1795年的《人权宣言》对"起义权"只字未提。但从法国革命到后来的"巴黎公社"这一百年间,几乎没有什么和平的政权交接,暴力政变和暴力镇压却演化成了交替拉锯的"政治习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