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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本质和作用(第1页)

债的本质和作用

债的法律关系就其本质而言,反映的是社会物质财富的流通、分配、交换领域的财产关系。债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又是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在剥削阶级社会里,债的本质反映的是一种剥削关系,表现在私有制基础上产生的深刻的阶段对抗。在私有制社会里,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根本利益是对抗的,国家之所以保护债权人,目的是为了维护私有制。因而,在私有制社会里,债是剥削阶级剥削和奴役劳动人民的法律手段,是为剥削者服务的法律武器。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在公有制基础上建立起了人与人之间真正的平等关系,债的本质与私有制下债的本质有本质上的区别,它是保护全体劳动者利益的法律手段,为全体人民服务的法律武器。

在我国,目前债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债的法律制度的目的是为发展市场经济,满足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债是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经济联合、相互协作的法律形式,又是各种经济成分以及同一经济成分的各个经济单位之间进行商品交换的法律工具。通过债权制度调整商品的流转、劳务的提供等有关的财产关系,维护当事人在商品交换中的合法的民事权益,能够有力地促进和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债权制度通过调整因致人损害、不当得利等行为而发生的关系,对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债通过其特有的功能,为满足公民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例如,正是通过买卖之债,公民从国营、集体、个体商店里,从自由市场中,取得日常所需的生活用品。

其次,我国债的法律关系体现出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要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避免市场经济的盲目性,建立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债的法律关系必然要反映国家对经济的指导、调节和宏观管理。国家要通过各种手段,干预民事主体的活动,使其经济活动符合国民经济的总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所确立的各种债的关系都必须满足发展、培育市场经济这一基本要求。

第三,我国债的法律制度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我国债的法律制度贯彻着平等互利、相互协作、恪守信用的原则,体现着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统一,鼓励诚实信用的社会公德。任何违反社会公德、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是我国的债的法律制度所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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