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主体和客体
债的主体是指参加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作为债的主体,一方的债权人或债务人既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在一些债中,当事人的一方只能是债务人;而在另一些债中,当事人双方互为债权和债务人。例如买卖之债,买主享有卖出交付出卖物归其所有的权利,从这个角度说,买主是债权人,卖主是债务人;同时,卖主有请求买主支付价金的权利,从这个角度看,卖主又是债权人,买主为债务人。任何民事主体,无论公民还是法人都可以充当债的主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联营,也可以作为债务主体。作为特殊民事主体的国家,同样也有资格参加债的法律关系,成为债的主体。
债的客体是指债权和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又称债的标的。债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智力成果或体力劳动的成果。例如,购销合同、财产租赁合同的客体就是物;运输合同的客体是运送行为——提供劳务;而加工承揽合同的客体是工作成果———承揽人提供的劳务与其成果是联系在一起的;出版合同的客体是科学、文学、艺术等作品——智力成果。
债的客体是广泛的,但作为债的客体必须是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准许流通的,例如金银是国家禁止在公民之间计价使用、买卖、抵押、借贷的物品,它就不能成为公民之间买卖、借贷合同的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