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自愿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叫管理人,而受管理事务者称为本人(即受益人)。无因管理是良好的道德风尚,也是法律和整个社会利益所要求的。因此,我国设立了无因管理制度,规定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不仅不是侵犯他人权利的违法行为,而且依法应予鼓励。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发生债的法律关系,管理人是债权人,他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费用或补偿管理事务中所受到的损失;本人是债务人,他负有向管理人偿还该项费用的义务。
无因管理就其性质来说是一种事实行为,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无因管理并不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只要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就可以发生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不同于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