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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抵销与提存(第1页)

债的抵销与提存

抵销是双方当事人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义务,将两项债务相互充抵。

在抵销中,前项债务的债权人必须是后项债务的债务人。如甲、乙之间有两项债务,甲单位因加工承揽尚欠乙单位5000元加工费,而乙单位因购买甲之某种原材料欠甲5000元,这时,甲、乙二单位的债务若皆到履行期,双方即可相互都不再履行,而将二债务充抵,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消灭。因而抵销也是债的消灭的一种根据。

抵销需要具备如下的条件:

①要抵销的债的当事人双方互为权利义务和义务人。

②双方的义务是同一性质的,亦即该债务是同一种类的给付。

③两项义务都已到履行期,这就要求要抵销的两项债务应是同时履行的。

④抵销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或双方的约定,法律规定不能抵销的义务(如损害赔偿金)、或双方约定不得抵销的义务,不能抵销。

抵销是通过用另一义务来抵销义务的方法代替债的履行,实际上也是一种债的履行,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一方或双方都可以用抵销的方法消灭债。

抵销按其性质来说,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可以因单方的意思表示发生,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把抵销的意思传达给对方,也可以通过法院或仲裁机关提起反诉,作出自己的抵销的意思表示。法人相互之间的货币之债,多数情况下是通过双方的开户银行进行划拨来抵销的。

债的提存是债务人在债务到了履行期限时,将无法履行的给付提交给有关单位。债务人通过提存,将应交付债权人的标的物交付给有关机关,以此代替应向债权人的给付,从而解除了自己的债务,他与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终止。可见,提存也是可使债消灭的一种根据。例如,《经济合同法》第19条:“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6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之后,用定作方的名义存入银行。”承揽方将定作物变卖后,应当将扣除必要费用后余下的价款退还给定作方,在他无法退还时,将该项款以定作方的名义存入银行,就是以提存方式来终止债务。

提存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①须发生可以提存的合法原因。发生提存的原因有两种情况,一是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债务人的履行;二是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履行。

②须经法定程序。提存一般应先提出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

拾得遗失物交公就是一种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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