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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第1页)

调解

这里的调解,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诉讼外调解,它是指在有关部门(第三人)的主持下,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使他们在相互谅解中使债务纠纷获得解决的一种方式,这种调解有利于迅速解决经济纠纷和继续维持和巩固双方的协作关系。另一种是诉讼(司法)调解。债务纠纷案件,在第一审过程中,自始至终应当坚持《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着重调解的原则。凡是有可能经过调解解决的,都应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和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宣传法制和政策,作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动员双方互谅互让,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同时,在调解过程中,根据需要,还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群众协助调解。这样有助于矛盾解决和协议的达成。经过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具有法定内容和形式的调解书。调解书应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但是,调解书送达时,如果当事人拒收,应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02条规定,视为送达前翻悔,法院应当进行审判。总之,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翻悔的,就要开庭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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