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讨债
法定代理人不是由被代理人委托授权产生的,而是根据法律规定而直接享有代理权的代理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无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限制行为能力人除了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外,其它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由此可见,法定代理制度主要是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置的。在一般情况下,法定代理人是由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担任的,但法定代理关系不等同于监护关系。
由法定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索讨债务叫做“法定代理讨债”。其特点是:讨债人不是债权人,而是债权人的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以债权人的名义,全权实施讨债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不受被代理人的意志支配;法定代理人履行代理职责,保护被代理人(债权人)的利益,不能直接为自己谋利益,更不得侵害被代理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