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的法律程序——法庭审理
讨债的最“高”程序、最权威的程序是诉诸法律程序。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经济合同法》都有规定:当事人在发生侵权或争议时,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各种因侵权而产生的纠纷案件急剧增加,人民法院的依法审理日益重要。
1994年5月,某市钢瓶厂(甲方)与某县液化气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液化石油钢瓶购销合同,货款金额21。5万元,规定“货到验收付款”。甲方信守合同,按期发出钢瓶,乙方称钢瓶质量达不到标准,收货后拒不付款。
甲方派出技术人员带上质量标准,出厂批次质检报告及其它质量文件到某县与乙方会商,并报请当地技术监督局检验。而技监局的检验结果是:部分指标不合格。乙方要求甲方降价5O%,否则不付货款。甲方是国家定点钢瓶生产企业,产品屡获部优、省优称号,生产销售中从未发生过质量争议,因此不同意降价。与乙方反复协商无结果。在此期间,乙方一方面在市场上出售钢瓶,另一方面货款分文不付。1O月,钢瓶厂向该县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听取了原告、被告的陈述,技术监督部门的质检结果,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作出如下判决:
(1)该合同为有效合同。
(2)争议产生的原因是钢瓶“存在质量问题”,责任方要由供方承担。
(3)鉴于需方已实际收货,需方在1O月内付给供方7O%货款价款,共计人民币15。O5万元。
(4)原告所诉被告的违约责任及往返费用,法庭不予支持。法庭审理费用由原告负担。
接到判决通知书后,原告不服,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认为,本案焦点在于钢瓶有无质量问题,其质量问题的性质是什么。因此,中级人民法院会同某市质检所、技术监督局对这批钢瓶进行了复检,结果表明,这批钢瓶是合格产品,部分钢瓶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划痕、油漆脱落等不影响正常使用。因此于1995年1月作出二审判决书,依法改判为:
(1)自判决之日起10日内,被告应付清所有合同价款,违约责任则免于追究。
(2)二审审理费及复检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下达后,双方当事人无异议。但某县液化气公司仍拖欠货款不付,5月,钢瓶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从上例中可以看出,债务纠纷的诉讼程序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相同,有第一审诉讼程序、第二审诉讼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区分。
第一审诉讼程序包括起诉与受理、法庭调解与审理、执行与回访等三个基本阶段。第二审诉讼程序包括上诉(抗诉)与受理、审理(包括间接审理和直接审理,通过审理作出维持原判、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决定、执行等基本阶段)。审判监督程序为上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或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