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42条规定,经济合同法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清理债款中较普遍采用的一种方法,是指债权人主动与债务人协商,议订清欠协议书,来解决拖欠问题。清欠协议书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至少一至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协议书应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必要时应采用公证形式。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协议书,从而为债权人依法起诉提供了诉讼依据,同时也有利于延长诉讼时效。这种方法尤其适用于债权人有固定关系的常年客户。这样既能理清债权债务关系,又保持了业务联系。不伤害双方的感情,这种方法是值得肯定的。需要注意的是,协商要坚持下列原则:第一,要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决不能损害国家和个体的利益。第二,双方要在平等的前提下协商一致,不能互相指责甚至压服,同时防止拉关系,搞不正之风。
在协商清债的过程中,债权人要注意运用催告清债方式。所谓催告,是指债务偿还期届满以后,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偿债通知的行为。这种行为的法律意义在于,催告是维护债权人诉讼权的重要法律措施。因为催告改变了债权方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成为中断诉讼时效进行的一项法定事由,从而维护了债权人在诉讼上的权利。也就是说,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内不请求法院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即丧失了请求法院强制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权利。从实务角度分析,如果债权人在清偿期届满后法定时间(为诉讼时效期)不断地催告债务人清偿债务,则每催告一次诉讼时效就中断一次,使时效从中断时起又重新开始计算,从而债权人始终享有诉讼权。其二,催告也是采取其他法律方式清债的前提和基础。如向担保债务人请求清偿时,由于该债务人的清偿责任是一种补充责任,所以只有在债权人向债务人催告清偿之后而债务人没有清偿时,债权人才能要求担保债务人清偿债务。此间催告清债的情况往往成为依法请求担保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证据。
和龙林业局与山东某矿务局签定供销坑木合同,供方和龙林业局按照双方签订的木材供货合同发给需方山东某矿务局坑木5车,价款3万多元。需方接货后提出坑木质量和数量都与合同不符,拒付货款。尔后将5车坑木与其他同类坑木混放在一起,以致供方派去的人员对货物的质量与数量无法辨认和复查。供方要求需方如数付款,需方却以质量不好,数量不够,拒不付款。双方各持己见,供方起诉到法院,法院拒不受理。供方找到需方的主管部门山东省煤管局和国家煤炭部,都没有解决问题。律师收案后,没有急于起诉,而是直接找到需方的主管人员对话,指出:1、按照国家《木材统一送货办法》的规定,需方认为木材质量、数量与合同不符时,应该拒付有争议部分的货款,不能拒付全部货款,更不能拒付供方垫忖的运杂费。2、需方对拒付货款的产品应妥善保管,不能混放。坑木属于没有经济特殊加工的原材料,混入后无法辨认和查清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所以,需方应当无条件付款。需方开始有些不服,律师就逐条逐句地帮他们查阅解释国家的有关规定。最后,双方达成了协议,需方如数承付了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