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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代位清偿(第1页)

保证人代位清偿

保证是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负履行保证责任的担保方式。保证人原则是以其全部财产作履行债务的担保,因此,债权人于主债务人外,又增加了保证人,即从债务人,一主一从,使其债权的实现更加可靠。保证债务是一种从债务,其履行是以主债务不履行为发生条件;从保证人与债务人的关系看,保证人所负的是代位清偿义务,其履行的结果,产生代位求偿权。实践中运用保证人代偿的方法应注意以下问题:(1)保证的设立必须经保证人与债务人合意,一般而言,保证的设立多以保证合同的方式出现。

(2)保证是一种从债,必须以主债务的有效存在为其存在的条件。当主债务无效,被撤销或得解除时,保证亦不必生效力。但主债务的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时,债务人负担的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债务,仍属有效存在的主债务,保证因此不消灭。

(3)对于保证人的行为能力,法律规定必须是有代偿能力的公民,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无完全代偿能力的人作保证人时,应以其全部财产承担保证责任。国家机关不得担任保证人。

(4)保证合同的订立,既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但法人之间的保证合同,可以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单独订立也可以由保证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主合同中写明其保证责任。以口头形式订立保证合同,须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5)保证的范围应依约定确定,但其最大范围一般不得大于主债务的范围。当事人对保证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应推定保证范围等于全部主债务。在保证期限内,保证债务随主债务的减小而减少,当主债务增加时,非经保证人的同意,保证范围不随之扩大。

(6)保证的期限应自保证成立时开始,至主债务消灭时结束。保证人于此期限内,对被保证债务的不履行负保证责任。当主债务不履行时,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代替履行,二是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在保证合同内,当事人应于上述两种方式中约定一种作为保证债务的履行方式。

(7)当主债务的履行期已满而债务人未履行时,债权人有权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债权人请求的范围不仅及于主债务,而且有违约金、赔偿金等。

当主债务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于主债务人应负担的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债务除有约定外,债权人仍可请求保证人负担(《最高法院民通意见》第111条)

(8)当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的保证人时,多数保证人相互之间应负有连带保证责任,但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承担按份保证责任的除外。

(9)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有关担保问题解答》的规定,下列情况保证合同允许中止或中断。

①被保证的经济合同的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亦中止。也就是从债随着主债诉讼时效的变化而变化。

②在保证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保证人同意保证的经济合同诉讼双方达成延期履行合同义务协议的,被保证的经济合同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亦中断。

(10)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不发生中断①被保证的经济合同债权人仅向主债人主张债权的、也就是债权人仅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时,保证合同不发生重新计算保证时间的法律效力。

②被保证的经济合同债权人向债务人起诉时,保证合同也不发生重新计算保证时间的法律效力。

③被保证的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达成延期履行合同义务协议,未经保证人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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