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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清偿(第1页)

会议清偿

是指在债务人众多的情况下,债权人通过主持召开“债务人会议”调解协商还款事宜,以便更集中全面,有效地解决债权债务关系。

在实践中这种方法简便易行,效果明显,会议清偿一般适用于下列情形:(1)债务人众多,但在一定区域又相对集中。在实践中,债务人虽然众多,但并不分散,而是相对集中于某一个行政区域内,如众多债务人分布于同一省份、自治区或直辖市,这就便于债权人召开“债务人会议”,也便于债务人及时出席会议。相反,如债务人众多,且分布于全国各地,债权人就难以召集所有债务人到会,会议清偿的优势就难以发挥。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不易产生异议或发生争执。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无争议或无异议的案件,适用会议清偿,一般能够奏效。这是因为,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无争议的情况下,债权人便可凭借这种“一面倒”

的优势,有效控制会场局面,并使会议得以正常运作,从而达到预期目的;但若对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案情复杂,又易发生争议的案件也采用会议清偿,就难见成效。这是因为,债务人可能会为“债务会议”设置种种障碍,例如债务人拒绝到会,或者到会后使矛盾激化;另一方面,债权人也难以控制会场局面和保证讨债工作的顺利进行。

(3)。。债务总金额虽然较大,但众多债务人平均债务数额不大的案件,可以采用会议清偿。一般而言,债务人的负债额与其偿债能力成反比。所以,对数额不大的债务,债务人一般具有偿债能力,而会议清偿以其便捷实用的特点,更能在清结小额债务中发挥作用。但对债务人平均债务额较大的案件,仅采用会议清偿,往往不能达到即时清结债务或及时清结债务的目的。

以上是适用会议清偿的一般情形,在讨债实践中,债权人也可针对其他情形,有选择地适用本法,但不论适用何种情形,都应以“会议通知”能够送达债务人为限,否则,适用会议清偿就无实际意义。

适用会议清偿的一般程序如下:

(1)分析情况和制订召开“讨债会议”或“债务人会议”的总体方案。

首先,债权人应登记债务,以确定到会的人选、人数和会议的规模;其次,债权人应在掌握上述情况的基础上,制订会议的总体方案。会议总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①会议的宗旨;②会议的名称;③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期;④会议的主要内容和日程安排;⑤债权人参加会议的人选和人数;⑥债务人与会的人选和人数;⑦特邀代表的人选和人数;⑧会议安排和其它事项等。

(2)印发《会议通知书》和《邀请函》债权人应提前向债务人发送《会议通知书》,以让债务人做好充分准备。《会议通知书》应标明以下内容: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期;②应予到会的债务人的姓名或名称;③会议宗旨;④对债务人的具体要求。如标明“债务人应当在会期内偿还全部欠款”等内容;⑤债务人因拒绝参加会议而应承担的相应后果。《会议通知》应附有回执联单和复函要求;《通知》应用挂号信发送,以免遗失;对附近的债务人,债权人也可派专人送达通知书。此外,如需邀请公证机关、工商、银行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进行现场办公或解决纠纷的,债权人可向上述单位部门送发《邀请函》。(3)主持召开会议和实现会议宗旨“债务人会议”即可由债权人主持,也可由债权人特聘请的律师或法律顾问主持。会议应讲求实效,切忌拖沓和空谈。此外,会议应避免“一言堂”,以免使债务人产生“逆反心理”。会议的宗旨是确保债权人实现权利,为此目的,债权人应做好如下工作:①利用会议优势,以教育、动员、劝导等方式,向债务人发动“攻心战”,进而督促债务人自觉还款清欠;对个别“钉子户”,债权人可辅之以“赔偿损失”、“追究法律责任”

等震慑手段,以促使债务人趋利避害,负担偿债义务;②对愿意当场清欠的债务人,债权人应主动接洽和办理清欠手续,必要时,还可邀请银行等部门现场办公,协助办理清欠事宜;③对愿意承担还债义务,但暂无偿债能力的债务人,债权人应与之当即签订“延期还债协议”,并可邀请公证部门现场办理公证;④对仅能偿还部分债款的债务人,债权人也可办理还债手续,对所剩余债,债权人可有两种处分办法:一是对数额较小的余债,债权人可予以放弃;二是对数额较大的余债,债权人应立即与债务人签署“余债延期偿付协议”;⑤对发生争议或出现异议的债权,债权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或仲裁的方式平息纷争;或者债权人立即调查取证,力争当场确权;⑥对因故缺席的债务人,债权人可向其发送“债务人会议简报”和“催款公函”,以促使债务人及时清结债务;⑦债权人可以使用录音、录像、摄影、记录等方法,将会议资料保存下来,以便归档备用。

总之,债权人应努力完成上述各项工作,以便会议讨债收效更大。除此之外,债权人在适用会议清偿时,还应注意以下事项:(1)在债务人众多,且分散面较广的情况下,债权人也可试用会议清偿。具体做法是:①划片分类。即把相对集中在某一区域的债务人划归一组,这样,众多分散的债务人就被合并在若干小组;②分片包干。债权人组成若干清债小组,“承包”对某区域的债务人的清债工作;③一片一“会”。各清欠小组负责对本区域中的债务人施以会议清偿。上述“分而治之”的办法,同样发挥效用。

(2)债权人不应把“债务人会议”仅当作“讨伐”债务人的“战场”,否则,债务人已经“失衡”的心态可能转变为“抵触”或“敌对”的情绪,这将减损会议清偿的功效,也不利于讨债方案的进一步实施。因此,债权人在主持“债务人会议”时,应注意方式和方法,例如,债权人既要以会议指挥者的身份向债务人“发号施令”,又要以平等者的姿态同债务人对话;既要据理力争,又要“得饶人处且饶人”;既要坚持原则,又要随机应变;既要理直气壮,又要避免“盛气凌人”等。只有这样,才能使会议清偿得以顺利实施。

(3)债权人应注重“榜样效应”。债权人在“债务人会议”召开前,可对债务人进行摸底排队,对愿意还债而又具有偿还能力的债务人,债权人应动员其在会期中当场办理清欠手续。如果这部分债务人能够现场清结债务,这将产生“榜样效应”,从而使那些“犹豫”或“观望”的债务人感知还债的“大势”已经形成,进而自觉地还债清欠。

(4)对无故缺席而又拒绝还债的债务人,债权人应依法起诉,以凭借国家强制力讨回债款。

1988年12月,大连市律师事务所的顾问单位来人请求律师为其下属的1O个厂家催讨债款。据初步整理,5万余元欠款分散在近3O人手中,有的是原企业供销业务人员,擅自离厂后欠公款不还;有的是个人向厂家赊购产品长期拒不给付货款;有的是原来承包人在任期间挪用厂方资金;还有的是企业替原职工担保遗留的债权等等,情况比较复杂。更令人头痛的是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有些数额不实并且双方各执己见,有些货款拖欠期已达六年之久。律师同顾问单位一道对各项应收款进行了分类排队,然后由律师拟稿,以债权人名义印发“召集债务人会议通知书”。会议召开,有的债务人表示愿当场付清欠款,有一人则表示先付5OO元,余债在1989年1O月底前一次还清。还有11人愿意现场同债权企业进行协商交涉。经过反复协商调解,最后全部达成协议,并当场签订了“归还欠款协议书”。凡数额较大的均分别在协议中自愿以自己所有的房产、机器、高档家用电器等设定了抵押。

这次债权会议效果显著,得到顾问单位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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