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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仲裁(第2页)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6、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因回避而重新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7、仲裁和解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8、申请执行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9、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

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

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从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的外籍人士中聘任仲裁员。

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涉外仲裁的仲裁庭可以将开庭情况记人笔录,或者作出笔录要点,笔录要点可以由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涉外仲裁规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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