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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第1页)

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为解决或满足权利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紧迫需求,基于权利人的申请,先行作出裁定,以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履行某种给付义务。在讨债过程中,债权人可依法通过申请先予执行,以达到及时、快捷地实现其债权。在实践中,先予执行应注意以下问题:1、先予执行的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就债务案件而言,“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具有两方面要求:其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必须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例如,申请人是该债权债务中债权人,被申请人则是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其二,该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明了、确切。如果该债权债务关系不分明或不可靠,则不能先予执行。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先予执行是满足权利人急迫需求的一种应急性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立即责令义务人先行履行某种给付义务,将使权利人的生活或生产遭受“严重影响”的,人民法院才能裁定先予执行。“严重影响”相对于一般影响而言,它是指两种情形:①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的日常生活。例如,债务人不立即给付劳动报酬,债权人就难以或者无法维持生活。②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的生产经营。例如,债务人不立即给付欠款,债权人就无法安排生产或经营活动,甚至倒闭。对符合上述情形的债务案件,债权人才可申请先予执行。

(3)被申请人具有先予履行义务的能力。对债权人来说,申请先予执行的目的,就是要使债务人立即给付金钱或财物以满足生活或生产的急需。但债务人有无履行债务的能力则直接关系到债权人能否如愿以偿。如果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先予执行就无任何意义。因此,只有在被申请人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债权人才能申请先予执行。

2、先予执行的时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06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

债权人申请先予执行得以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为前提。因此,对急需催讨的债务,债权人应首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旦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债权人便可申请先予执行。因此看来,人民法院能否立案,关系到债权人能否行使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有鉴于此,尽管是对急需清偿的债权,债权人也得使自己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将失去申请先予执行的机会。况。应记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申请的理由。应写明被申请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事实;着重说明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客观情况,以强调申请和实施先予执行的紧迫性。为使理由更充分,申请人可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3)被申请人的履行能力。应尽可能地提供被申请人具有偿债能力的证据材料,如提供被申请人现有财产的清单或银行帐号等,以便人民法院进一步确认被申请人的履行能力;(4)具体请求。写明要求被申请人先予给付的财产的种类和数额。例如写明“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被申请人×××先行给付申请人××万元拖欠款”。申请人要求先行给付的财产数额应相同于或略少于起诉时所主张的债权数额,先行给付的实际财产数额,将由人民法院依职权确定。

债权人递交申请书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申请进行审查。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后,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目的是避免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错误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当然,提供担保并非是所有先予执行案件的前置条件,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申请人无力提供担保而又急需先予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只要本案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人民法院一般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在这种情况下,提供担保即成为先予执行的附加条件,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即驳回先予执行的申请。因此,债权人宜事先做好提供担保的准备,以便为先予执行创造条件和加快先予执行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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