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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的准法律程序仲裁(第1页)

讨债的准法律程序——仲裁

我国的经济合同法律制度规定,当事人双方因经济合同而产生债务纠纷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仲裁。仲裁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某省某县生产资料公司(需方)和某省某化肥厂(供方)签订一购销合同,由化肥厂向生资公司供应2000吨碳氨,每吨价183。5元,总额36。7万元,规定第一批先交货1000吨。合同签订后,供方先发第一批货53O吨(实际519吨多),在运输装卸中,造成破包损失,因此需方拒付全部货款,引起纠纷。供方申请仲裁。

仲裁机关经反复调查、分析,认为按合同规定,造成化肥损失,需方应负主要责任,理由是:(1)交货时,供方承认包装用乙烯塑料袋未达到合同规定要求,得到需方同意才发运的;(2)发运前,在火车站站台码堆后,供方就与需方代表办理了碳氨交接手续;(3)需方代表验收后,在供方开的销货发票上已签明:“已验收,请付款”。同时,也认为供方使用的包装质量差,负有次要责任。

据此,仲裁机关作出如下裁决:

(1)第一批发货53O吨,虽已由需方验收,但应扣除短斤数额。

(2)破损包装损失60吨,金额1。1万元,需方承担8865元,供方承担2216元。

(3)需方共拒付货款35300元,除上述仲裁由供方负担的费用外,余款部分及延期付款的银行利息从仲裁决定书之日起,限需方在15天内结清支付。否则,需方应承担延期付款的经济责住。

从上例中可以看出,经济仲裁的目的是在于以法律和事实为准绳,及时正确地解决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不是讨债、解决债务纠纷的必经程序,也不妨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因为仲裁本身是国家为处理经济合同纠纷的一种行政措施,而不是司法活动。在我国,只有人民法院才是拥有审判权的国家审判机关。

但是,仲裁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政策,尤其是仲裁决定书可以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逾期不履行时,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而仲裁带有一定的司法特征,可称之为“准法律程序”。经济仲裁分为国内经济仲裁和国际经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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