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技巧(驾驭时效)
1、《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及时起诉。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5条规定,在《民法通则》实施前,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民法通则》实施后,向人民法院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和第136条的规定,从1987年1月1日起算。《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算起,这是一种法律上的规定,不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要客观上存在知道的条件和可能,权利人就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如果由于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应当知道而没有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人民法院就应当推定为知道,并从推定知道的时间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期间,但由于民事案件复杂,各种案件的时效起点是不同的。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计算方法:①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从期限届满日第二天起计算。②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或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根据《民法通则》第88条第二款第二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③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从条件成熟或期限到达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河南省南阳县运输公司拖欠车款15万元一案。当事人只提供律师一张欠据和两张附加费征收单,作为追索欠款的依据。欠据上无还款的具体日期,签订合同的时间是1985年5月。为防止丧失诉讼权,律师接案后,即於1988年12月将诉讼状寄到有管辖权的南阳县人民法院立案,才使这笔欠款得以回收。
某公司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明确规定还款日期,贷款逾期末及时催收,直到逾期两年后才催收。但由于诉讼时效期间已过,某公司则主张该银行已无权催收,这里我们看到,该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约定还款到期日的第二天算起,而贷款方应从其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时算起。贷款方不能以不知道或以因疏忽大意权利被侵害为借口规避诉讼时效的规定。
2、债权人可通过中止诉讼时效来行使自己的权利。
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很多,如天灾、战争等。例如:甲工厂与乙工厂签订一项加工承揽合同。甲工厂按合同规定向承揽方乙工厂给付了预付款8万元。但承揽方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之后,甲工厂欲诉诸人民法院要求乙工厂承担违约责任并如数返还付款。但离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约60天左右,甲工厂所在地遭受大洪涝灾害,并与外界联系中断,致使甲工厂无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上述情形即属债权人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从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3、债权人可利用诉讼时效的中断重新开始行使权利。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前,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开始的时效期间完全失效,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在实践中,通常是采用以下方式中断诉讼时效的。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诉讼时效即中断,并重新开始计算。
(2)债权人向债务人讨债,或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以及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但债权人向对方主张权利时,应将索债的时间、地点、证明人等情况记录在案,并保留或复印主张权利的书面文件,以备人民法院查证和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材料。
(3)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也可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应当注意的是:即使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也不能空口无凭,否则,事后易引起纠纷。
通常的办法是:①(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立字为据,以存档备查;②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清偿债务的协议或制作备忘录;③债务人不愿立字为据的,可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或有关单位见证;④保存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电话记录、电话录音磁带、信件、电报和电传等;⑤如有可能,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同去公证机关办理清债公证。上述5种办法的关键是取得和保存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证据,以及准确确定诉讼时效的中断日和起算日。
(4)申请调解和仲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仲载机关提出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时,应与提起诉讼发生同等中断时效的效果。
甲公司(供方)和乙公司(需方)于1991年2月15日签订一份货物供销合同。按合同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十台发电机,乙公司则在1991年12月30日前依次付完全部货款,但乙公司直到1993年10月仍未付款,甲公司多次催要,乙公司只是口头答复几日付款。于是1993年10月中旬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甲公司的合法权益。法院在调查了全部事实之后确认了甲公司的请求权,在这一案例中,甲公司自提起诉讼之次日起,诉讼时效就开始重新计算。如果甲公司没有在诉讼时效期提起诉讼,在没有掌握债务人其应履行义务的任何凭证的情况下,那么,甲公司就丧失了这种请求权,它的合法权益也当然受不到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54条规定了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方法:“民法所称的时间按着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人,从次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星期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24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4月2日《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8条、第199条中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期间不是以月、年第一天起算的,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有变通的,以实际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当事人对起算有约定的,按约定办。”
另外,还要注意期限的计算。第一,以小时定期限的,应从确定这个期限的时间开始计算。例如,12小时完成某项工作,就从即日起算经过12个小时为止。这是自然计算法。第二,以日定期限的,开始之日不算人,而是从次日零时算起。例如,从10月1日起的10天,10月1日不计入,而是自10月2日零时起算。第四,期限不是按日历连续计算的,以每月30天,一年为365天计算。如约定一年内服务三个月,就是连续服务90天。第五,根据《民法通则》第155条规定,期限中若有“以上”、“届满”、“以下”
的规定而没有特别说明时,包括本数在内,如“30日以上”,包括30日。
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