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助讨
律师不但在居中调解中发挥重大作用,在讨债过程中,有了律师参与同样能起重要作用,这种作用体现在:1、敦促作用。律师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和企业负责人提出法律意见书,提请注意时效,及时处理债权债务。
敦促作用对于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管理松散的企业和单位更为重要,实践中,大多数律师机构定期在一定区域内发出法律意见书,主动为经济建设服务,避免了当事人因超过诉讼时效带来的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参谋作用。律师通过经手的大量的债务纠纷案件,从中分析出形成纠纷的原因,提出对策。这种分析的结果提供给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对政府决策起到了很好的参谋作用。这种对债务纠纷的分析结果,由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有针对性地作出,对企业讨债和避免债务纠纷的作用更为显著。
3、骨干作用。由律师参与和带领企业法律顾问共同清欠。或者与企业的有关人员一起成立清欠小组,在律师的具体指导下,分片包干清欠。
律师在参与讨债工作中的主要做法:1、清理帐目,弄清债权债务底数,分析成债原因。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或某项讨债工作,通过查帐,摸清当事人债权债务的基本情况。当事人向律师提供的债权债务数额,与依法应付与应收的债权债务数额往往是不相同的。例如,在当事人提供的数额中,多数仅包括拖欠款额,设有计算直接损失数额、违约金、损失等。查帐和弄清债权债务的底数是一项复杂的工作,这项工作仅由律师还无法完成,常常需要当事人的财会人员的积极配合才能取得好的效果。形式债务的原因是很多的,律师在清理帐目的基础上才能分析出成债的原因,才能找到付债突破口。
2、函件催讨。律师以律师函的形式,向有关单位陈明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依据,这可促使许多债务人主动履行义务。例如,广州市律师在一宗追债案件中向天津、山东等省市的一些单位发律师函电40余封,为广州啤酒厂追回拖欠款200余万元。函电催讨还具有一个重要的作用,对于将要超过诉讼时效期的债务纠纷,以律师和债权人名义发出的函电就成为阻断诉讼时效的法律事实,该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将从函电发出时重新计算。这可有效防止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3、参与诉讼。接受当事人委托,律师可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律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比如查阅案件卷宗等。因此,在涉及诉讼时,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作为被告,都应该委托律师。因为有些债务人与债权人相隔千里。交通不便,信息交流不畅,如果债权人派人催讨,不仅开支大,而且往往徒劳往返。有些债务数额价款不大,派人催讨,得不偿失。还有的债权人工作繁忙,无暇顾及数量不大的欠款。
这样,选择必要的“二传手”,成为一种有效的清欠手段。
企业选择“二传手”帮助清债,主要应选择债务人所在地的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当然,也不排除其他有关部门。各地律师接受委托后,可以联合协调,共同清欠。这样,有利于调动委托方追款的积极性,提高办事效率,减少人员的投入和重复劳动,节约讨债开支,把经济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我国律师事务所是由司法部门统一管理的法律工作机构,遍布全国各地,事务所之间在业务上也可以相互委托。由律师事务所相互委托办理清欠,可以取代债权人亲临异地的奔波疲劳,节约债权人亲自催讨的各种费用,将债权人的清欠转为法律工作者之间默契配合的联合清欠,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律师事务所在办理委托清欠中,为加快清欠速度,减少催款风险,可以采用非诉手段,迅速追回债款;也可以采用诉讼手段,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时间上的加速和在空间上的缩小,可以给债权人带来良好的“清债效益”。
特别是对于我国债权人与境外企业、单位、个人之间发生的债务纠纷,债权人如果要收回债款,除了利用律师事务所的巧手妙传之外,别无良策。
4、先扶后清在企业拖欠款中,很多债务人并非故意拖欠,而是暂时确无偿还能力。一些债务人由于产品销路不畅,经营管理不善,科技水平不高,原材料不足等原因,使生产难以为继,企业生存困难,无暇顾及清债。对于这类债务人。可以主动为债务人出主意,想办法,创造清偿债务的条件。
当债务人陷入产品积压严重,销路不畅通的困境时,债权人可以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协助债务人寻找销路,促使债务人积极还债。对于经营管理不善的,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建议,或者推荐经营有方的管理人员参予债务人的承包或租赁,并将企业还债作为承包、租赁的一项重要指标,达到清欠目的。对于科技水平不高、产品质量低劣的债务人,债权人可以指出症结所在,并根据自身条件,尽可能帮助债务人提高技术水平,开源节流,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如果债务人由于流动资金严重缺乏,无力继续支持完成合同任务所需的有关费用,以致无力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根据具体情况,给债务人“输血”,使其在现有基础上,发挥最大能量。在清欠实践中,有些债权人通过法定程序,冻结了债务人的帐号,但帐号资金杯水车薪,解决不了还债的根本问题。
这时,如果债权人确信债务人有相应的生产能力及适销对路的产品,只是由于暂时资金周转不开,而无力还债时,也可以采用“输血”,可以考虑暂时解冻帐号,让债务人增加再投入,使其变尤力偿还为有力偿还,以便追回欠款。
先扶后清的方法,只限于确有还债诚意,但确实力不从心的债务人,而且债务人必须具有生产适销对路产品的能力。由于运用对债务人增加再投入的方式具有较大的风险,一旦债务人经营不善或遇有其他意外情况,就可能给债权人造成更大的损失,所以,债权人在“输血”之前,一定要对债务人情况进行周密调查和详细的可行性分析,在确有把握的情况下,方可增加再投入。而且,尽量要求债务人出具担保,并采用法律许可的方式予以确定,以防不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