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资源开采证书的使用
(1)资源开采证书,只限于申请者本人使用;(2)资源开采证书,不准转让他人;(3)资源开采证书,不准作借款抵押担保。
4。海洋石油开采权
海洋石油开采权,只给承担过海洋石油勘探任务的公司。该公司须预先签订勘探开采合同,其开采权在合作合同中规定(合同分三个阶段:勘探、开采、生产)。合同一旦签订并获批准,合作企业便取得了开采权,资源主管部门不再颁发开采证书。
□外汇管理
合作企业在中国银行开设外汇存款帐户,自主支配自有外汇,不受干涉。
1。合作企业外汇支付项目
国家外汇管理法规定,企业用汇须自行解决,目前我国政府因外汇储备有限,不为合作企业用汇承担责任。合作企业用汇项目主要包括:(1)企业进口原材料、机器设备和零部件;(2)外国籍职工工资和福利费开支;(3)外国合作者分得利润汇出用汇;(4)外汇贷款利息支出。
2。合作企业外汇平衡措施
国家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自行解决企业外汇平衡。对由于经批准在国内市场上销售产品(国家急需产品或进口替代产品),从而造成外汇收支不能平衡的企业,可采取下列平衡性措施:(1)由外汇管理局批准,在国内市场收取外汇;(2)由批准机关予以外汇调剂;
(3)由外汇管理部门在外商投资企业之间进行余缺调剂;(4)由外经贸部门批准,用人民币采购商品出口换汇,实行综合补偿;(5)由外商同意,也可以用人民币分配外方利润。
□进口自用轿车的审批管理
近年来,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在自用轿车方面,出现了盲目进口和超量进口等诸多问题。为了加强对进口轿车的管理,改善外商投资环境,解决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必需的自用轿车,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经国家计委、经贸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国务院特区办等部门共同研究,1990年7月17日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对合资、合作企业进口自用轿车的审批管理办法作如下规定:1。合资、合作企业配车
凡依法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可按规定的标准,免税进口轿车(包括小轿车、旅行车、吉普车、工具车)。为减少进口,鼓励使用国产轿车,对合资、合作企业在规定的标准内用外汇购买国产轿车,与进口轿车同等对待,免征零部件进口环节的关税、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以及特别消费税和横向配套费。企业按规定进口的轿车和用外汇购买的国产轿车,一律限于本企业自用,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或转卖,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2。一般企业按以下标准配车
(1)注册资本额在5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可购买国产轿车1辆;或进口轿车(包括小轿车、旅行车、吉普车、工具车)1辆。
(2)注册资本额在50万美元及以上、2oo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可购买国产轿车2辆或进口轿车1辆,但进口的小轿车只限于标准型(发动机排气量在2000CC及以下,下同)。
(3)注册资本额在200万美元及以上、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可购买国产轿车3辆或进口轿车2辆,其中只能进口标准型小轿车1辆。
(4)注册资本额在500万美元及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可购买国产轿车5辆或进口轿车3辆,其中高级(发动机排气量在2000CC以上至3000CC以下,下同)小轿车1辆。
(5)注册资本额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可购买国产轿车6辆或进口轿车车辆,其中高级小轿车2辆。
(6)注册资本额在3000万美元及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可购买国产轿车7辆或进口轿车5辆,其中高级小轿车3辆。
(7)注册资本额在5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企业,可购买国产轿车9辆或进口轿车6辆,其中高级小轿车4辆。
(8)注册资本额在1亿美元及以上的企业,购买国产轿车或进口轿车超过上述最高标准的,由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9)注册资本额在20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可按附表确定的比例,既进口轿车,又购买国产轿车。
规定的配车标准,不得突破,并应随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逐步配备。
3。报国务院批准
每年由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会同国家计委,根据经贸部按照规定的配车标准提出的需求量和车型,制定全年购买国产轿车和进口轿车集中报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给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和规定的配车标准进行审批,不得自行其事,越权审批和变通审批。进口轿车要严格按进口许可证制度办理。除经国务院批准外,所有企业一律禁止进口奔驰、林肯、卡迪拉克和发动机排气量在3000CC以上的小轿车。
上述规定自1991年1月1日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