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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了解相关的保险知识(第2页)

保险条款是阐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文件内容。保险人根据业务需要载入保险单中的叫选择条款;按照被保险人要求增加承保危险的叫附加条款;被保险人为了享受合同权利而承诺应尽义务的约定叫保证条款;对专门行业,保险人在保障等方面作专门规定的叫行业条款;对各种保险普遍适用的称为基本条款。

8.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它是被保险人在约定灾害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索赔的依据。其构成要素主要有:

(1)发生保险事故。

(2)保险标的发生损失。

(3)保险标的的损失与保险事故相关。

根据责任范围保险责任可划分为基本责任、附加责任和除外责任。

(1)基本责任是保险人承担的直接和间接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

(2)附加责任是根据投保人的需要,经过双方协商,另保附加险(亦称特约险)所承担的责任(亦称特约责任),由保险人打字或手书形式在保单上附加。

(3)除外责任。保险人不承担的责任,都列为除外责任。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人不保风险和不赔偿的事项。常见的有:战争(包括各种军事行动和暴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原子和核子污染、自身经营管理不善、保险财产的自然损耗、财产的自身缺陷、可预见的财产损毁或人身伤亡。

凡上述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故意行为是保险除外责任之一,简称“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危险发生造成严重后果,而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由于这一行为所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对一些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9.保险事故

保险事故是指构成保险责任的事故。例如,保险条款中规定,火灾造成的房屋损失,属于保险责任。那么,被保险人的房屋一旦由于火灾造成了经济损失,就发生了保险事故。发生了保险事故,就意味着保险公司要支付赔款了。

10.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又称“保险对象”、“保险项目”,是指保险所保障的目标。财产保险的标的即财产本身,如建筑物、原材料、商品等有价物及与之有关的利益和责任。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身体本身,如健康、劳动能力、生命等。保险标的是保险契约必须指明的项目。保险双方当事人是为一定“标的”的利益而订立保险契约的,没有保险标的或保险标的不明确的保险契约没有实际意义。各类保险所保对象的范围叫做承保范围,如家庭财产保险所承保的范围是家庭生活资料、房屋及其附属设备等。

11.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又称“保险期间”,简称“保险期”,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确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承担经济补偿或给付责任开始至终止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都应遵守保险合同中关于各自权利和义务的约定。保险有效期满后续保,需另办手续。

12.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经被保险人确定因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时,应由保险人承担经济补偿或给付的最高金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要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据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一般不得超过实际价值,否则无效。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同上)协商确定,法定保险则要依有关条例确定。保险金额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

13.保险金

保险金实际上也是一种保险赔款。由于在对人的保险中,保险公司支付的赔款有时候不一定是对损失的赔偿,所以,对因人身伤亡、养老等而支付的赔款通常称为保险金。

14.保险费

保险费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取得保险人在约定责任范围内所承担赔偿责任而支付的费用。它既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转移风险的代价,也是保险基金的来源。它是根据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根据所适用的保险费率计算出来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是决定保险费的三大因素。保险费同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成正比。一般说来,保险金额越大,保险费率越高,保险期限越长,则保险费和集中的保险基金越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也就越大;反之,则越小。

15.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通常也简称“费率”,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危险性大小、损失率高低和经营费用多少等因素而确定的单位保险金额与所收保险费的比率。单位保额可以用千分率,也可以用百分率表示。在我国财产保险中用千分率,运输和农业保险多用百分率。保险费以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求得。

16.索赔和理赔

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根据保险单有关条款的规定,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损失的行为称为索赔。此时保险人应根据契约规定对事件中物质上的损失或人身伤害情况进行一系列的调查处理。例如,审核被保险人提交的有关单证、估算损失、确定赔偿金额等,这些工作统称之为“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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