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世”,《文鉴》、周本、宋刊本、丛刊本、考异、程本、李本作“时”。
④“中”下考异校:“苏本有‘第’字。”
⑤“通判”上周本、丛刊本校:“一有‘用荐者’三字。”按《宋史·石延年传》有此三字。
⑥“太后”上周本、丛刊本校:“一有‘皇’字。”
⑦“河北”,周本、丛刊本校:“一无二字。”
⑧“者”下周本、丛刊本校:“一有‘用’字。”
⑨“趣”,周本、丛刊本校:“一作‘取’。”
⑩“欣欢”,周本、丛刊本校:“一作‘欢欣’。”
“得”,周本、丛刊本校:“一无‘得’字。”
内殿崇班薛君墓表①
公讳塾,字宗道,姓薛氏,资政殿学士、兵部尚书简肃公之弟。薛之世德终始,有简肃公之志与碑。公官至内殿崇班,以某年某月某日,卒官于蜀州。其子仲孺以其丧归葬于绛州之正平,先葬而来乞铭以志。予幸尝纪次简肃公之德,而又得铭公。其铭曰:
公躬直清,官以材称。惟贤是似,不愧其兄。
既葬,而仲孺又来请曰:“铭之藏,诚以永吾先君于不朽②,然不若碣于隧,以表见于世之昭昭也。”予惟薛氏于绛为著姓,简肃公于公为兄弟,而公之世德,予既见之铭,而其子又欲碣以昭显于世,可谓孝矣。然予考古所谓贤人、君子、功臣、烈士之所以铭见于后世者,其言简而著。及后世衰,言者自疑于不信,始繁其文,而犹患于不章,又备其行事,惟恐不为世之信也。若薛氏之著于绛,简肃公之信于天下,而予之铭公不愧于其兄,则公之铭不待繁言而信也。然其行事终始,予亦不敢略而志诸墓矣。今之碣者,无以加焉,则取其可以简而著者书之,以慰其子之孝思,而信于绛之人云。
①周本、丛刊本注云“庆历元年”作。
②“诚”,周本、丛刊本校:“一作‘者’。”则当属上读作“铭之藏者”。
连处士墓表①
连处士,应山人也。以一布衣终于家,而应山之人至今思之。其长老教其子弟,所以孝友、恭谨、礼让而温仁,必以处士为法,曰:“为人如连公,足矣。”其矜寡孤独凶荒饥馑之人皆曰:“自连公亡,使吾无所告依而生以为恨。”呜呼!处士居应山,非有政令恩威以亲其人,而能使人如此,其所谓行之以躬,不言而信者欤?
处士讳舜宾,字辅之,其先闽人。自其祖光裕尝为应山令,后为磁、郢二州推官,卒而反葬应山,遂家焉。处士少举《毛诗》,一不中,而其父正以疾废于家,处士供养左右十余年,因不复仕进。父卒,家故多资,悉散以赒乡里,而教其二子以学,曰:“此吾资也。”岁饥,出谷万斛以糶,而市谷之价卒不能增,及旁近县之民皆赖之。盗有窃其牛者,官为捕之甚急,盗穷,以牛自归,处士为之愧谢曰:“烦尔送牛。”厚遣以遣之。尝以事之信阳,遇盗于西关,左右告以处士,盗曰:“此长者,不可犯也。”舍之而去。
处士有弟居云梦,往省之,得疾而卒,以其柩归应山。应山之人去县数十里迎哭,争负其柩以还,过县市,市人皆哭,为之罢市三日,曰:“当为连公行丧②。”
处士生四子,曰庶、庠、庸、膺。其二子教以学者,后皆举进士及第。今庶为寿春令,庠为宜城令。
处士以天圣八年十二月某日卒,庆历二年某月日,葬于安陆蔽山之阳。自卒至今二十年,应山之长老识处士者,与其县人尝赖以为生者,往往尚皆在,其子弟后生闻处士之风者,尚未远,使更三四世至于孙曾,其所传闻,有时而失,则惧应山之人不复能知处士之详也。乃表其墓,以告于后人③。八年闰正月一日,庐陵欧阳修述。
①周本、丛刊本注云“庆历八年”作。
②“当为连公”,周本、丛刊本校:“一作‘当与处士’。”
③“人”,周本、丛刊本校:“一作‘云’。”
太常博士周君墓表①
有笃行君子曰周君者,孝于其亲,友于其兄弟。居父母丧,与其兄某、弟某居于倚庐,不饮酒食肉者三年;其言必戚,其哭必哀,除丧而癯然不能胜人事者,盖久而后复。自孔子在鲁,而鲁人不能行三年之丧,其弟子疑以为问,则非鲁而他国可知也;孔子殁,而其后世又可知也。今世之人,知事其亲者多矣,或居丧而不哀者有矣;生能事而死能哀,或不知丧礼者有矣;或知礼而以谓丧主于哀而已、不必合于礼者有矣。如周君者,事生尽孝,居丧尽哀,而以礼者也。礼之失久矣,丧礼尤废也。今之居丧者,惟仕宦、婚嫁、听乐不为,此特法令之所禁尔。其衰麻之数,哭泣之节,居处之别,饮食之变,皆莫知夫有礼也。在上位者不以身率其下,在下者无所望于其上,其遂废矣乎!故吾于周君有所取也。
君讳尧卿,字子俞,道州永明县人也。天圣二年举进士,累官至太常博士。历连、衡二州司理参军②,桂州司录,知高安、宁化二县,通判饶州。未行,以庆历五年六月朔日卒于朝集之舍,享年五十有一。皇祐五年某月日,葬于道州永明县之紫微冈。曾祖讳某。祖讳某。父讳某,赠某官。母唐氏,封某县太君。娶某氏,封某县君。
君学长于毛、郑《诗》,《左氏春秋》。家贫,不事生产,喜聚书。居官禄虽薄,常分俸以赒宗族朋友。人有慢己者,必厚为礼以愧之。其为吏,所居皆有能政。有文集二十卷。
君有子七人:曰谕,鼎州司理参军;曰诜,湖州归安主簿;曰谧、曰讽、曰諲、曰说、曰谊,皆未仕。
呜呼!孝非一家之行也,所以移于事君而忠,仁于宗族而睦,交于朋友而信,始于一乡推之四海、表于金石示之后世而劝。考君之所施者,无不可以书也,且独俾其子孙之不郧也哉!
①此文周本、丛刊本注云“皇祐五年”作,载《居士集》卷二十五。
②“连”,周本、丛刊本校:“一作‘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