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学生有良好的课业表现和行为时,教师的情绪是喜悦和兴奋的,而如果是相反时,教师难免会产生各种负面情绪。一旦教师感受到上述情绪时,首先应认识到情绪是主观的,自己的情绪唯有自己才能负责,所引发的事件不一定会导致某种情绪,主要仍是因自己有某种想法才会产生,所以应避免自己的想法落入以下负面情绪的恶性循环:(1)灾难化:怎么会出这种事?真可怕!(2)受不了:认为自己没办法处理,承受不了打击。(3)发命令:教师于是便发出命令,要学生一定非如何做不可,结果造成师生的对立和冲突。(4)自我菲薄:学生都不听话,我真是没用。(5)非难学生:转而认为只有这些学生这样,真是不受教,朽木不可雕也。
在上面的情况下,教师的情绪管理可以下面的良性循环代之:(1)学生的行为只是让我失望、遗憾。情绪是激励,也是挫折的来源。(2)这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还有办法能够处理。(3)对学生提出忠告和建议,学生的行为责任不在己,但教师最有可能协助他们让其为自己的行为负责。(4)发生这种事在所难免,不必因此就断定自己不适合当教师,仍可以想办法来加以改变。
不过,不要以为教师就不能生气。吉诺特(H.Ginott)就认为教师应用“我——信息”的方式说出学生行为造成的影响和教师的感受,并适度地表示生气,如果教师生气的情绪表现得当,还可以作为学生情绪管理的示范。但是,教师应该尽量让自己的情绪冷静下来,特别是不要在情绪激动时做决定,以免说了教师不该说的话或是做了不该做的事(如体罚等)。俗语说的“忍一时之气,免百日忧愁”,国外学者将其引述为:“Ifyouarepatie.youeahundreddaysofsorrow.”情绪下的非理性决定,要花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弥补,况且伤痕已在,难以使其完好如初,对此,教师不可不慎。
学生扮演的角色
学生是教育的主体,学习者是其角色之一;再者,由于中小学生属于身心未成熟的未成年人,更需要教师在传授知识之外,对其人格、态度、情绪等社会性发展,给予同样的关怀和引导。
学习者角色
学习者是学生的角色。葛雷瑟(w.Glasser)认为满足学生的基本需求就是让其充分学习。因为他们所得到的知识和技能在未来工作中可以获得酬劳;再者,通过学习可满足个体需要的自由以及能够选择的需求,而主动学习自然是最有趣的。所以作为教师,应多花心思设计有趣并具挑战性的课程。
未成年角色
中小学生由于年纪小、身心发展尚未成熟,在法律上没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并受到相关法令的保护。在心理上,他们处于持续发展的过程中,有其独特的发展阶段和特征,所以教师应以独立的个体看待,并依据其特殊性,给予相应的协助和关怀。另外,也由于学生是未成年的个体,因此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行使其权利,具有法律上的地位。
教育权主体
学生在求学期间,是教育权的主体,而政府、教育机构、教师、父母对学生实现教育目的负有协助的责任。学生的学习权、受教育权、身体自主权及人格发展权,国家应予保障,并使学生不受任何体罚,造成身心侵害。
学生应有的态度和能力怎样培养
教师要以育人的理念来教育学生,使其在人格、知识、态度、价值观、社会行为、动作技能上得到健全的发展。教师不该对学生只强调知识的学习,而忽略了性情的培养及正确态度与价值观的建立。教师如果对待学生,不分男女、种族、阶级、社会经济背景、成绩好坏都给予公平与正向的期望,将会给学生树立良好的楷模。
教师在培养学生的态度和能力方面,至少需包括挫折容忍力、延迟满足的能力、观点取替的能力等。
1.挫折容忍力:培养学生的挫折容忍力,并不是不断地施与他挫折和失败,而是对学生的特性予以接受,专心注意学生的优点,对其将心比心、设身处地,给予成功的经验、责任感和做决定的机会。在学习过程中,对学生的犯错或失败不能太在意,因为从其中得到的经验及教训正是学生学习的最佳机会,同时应该肯定学生的努力和进步。
2.延迟满足的能力:行为主义认为在建立制约刺激与反应的联结过程中,要给予立即的强化,而要使行为之持续得以维持,应给予间歇强化。不过,如果能培养学生延迟满足的能力,则对其发展更为有利。让学生知道学习、做事、做人不应只看到短期的利益,而应看到长远的目标和理想。不急功近利,对自己的人生才能有长期追求的意义和愿景,也才不会因短期目标受阻而忧心丧志,并对现状的模糊与不确定能够忍受,而维系强烈的内在动机。
3.观点取替的能力:人类的发展原本就从自我中心开始,因而能够为人着想的观点取替能力是培养学生时教师应该关注的。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角色扮演或其他方式,让学生练习以对方、第三者、社会大众等立场来思考问题,长此以往有助于此能力的培养。
师生之间的关系形态
师生间存在有哪些关系形态?以下仅从对话哲学思辨、传统文化、法律、朋友及模拟企业的角度来加以说明。
对话哲学思辨中的吾与汝关系
布伯(M.Buber)认为教育的基础就是师生之间的相互对话,师生之间应发展为吾与汝的关系。这种关系具有下列4项特质:
1.整体性:教师应把学生视为一个整体或独立个体,所以关注的焦点在于学生的整体存在,而不是学生某部分的能力发展。
2.直接性:一旦形成对话,所有媒介将变得无足轻重,因为对话已经超越了它。虽然教师需要了解学生的家庭背景、心智能力,也要熟悉课程、教材和教法,但所有这些都是中介,真实对话发生后师生融汇成一整体是最重要的,虽然“吾汝”不离弃“我他”,但需超越“我他”,而以“吾汝”为核心。
3.意志和恩宠:教师应怀有积极对话的意志,随时准备给出自己并接受学生的“汝”。学生对教师的开放是一种恩宠,并非对话理所当然;有时教师的奉献得不到学生的回馈,教师需要在每个情境不断地重建,教师教育工作的重要性由此可知。
4.含涉的单向性:师生间不仅是知情意的授受,同时也是彼此生命的分享,教师是成熟的个体,体验得到学生的“被教”,但学生对教师的“教”却无法体验,如此在师生关系中只有单向性的含涉。作为教师要顾及学生的兴趣、需要,积极地施予影响,这样师生间才能产生真实的对话。
布伯希望师生间追求的不只是“我他关系”,而是是真实对话的“吾汝关系”,而由上述师生对话的特质而言,师生关系并不只是传授知识的智性关联,更是生命的融通。教育工作的意义和重要,从此可知。
传统上师生的关系
过去的传统认为“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教师和学生的关系是重视师承和延续的,就是只有一天的师生关系,也要一辈子如对父亲般地敬重老师。而父亲在传统角色上是严厉的,所谓“父严母慈”,“师严而后道尊”,教师被赋予对学生严加督促的角色。古有“程门立雪”的典故,《宋史·杨时传》记载:“一日见颐,颐偶瞑坐,时与游酢侍立不去。颐既觉,则门外雪深一尺矣。”就说明了这种关系。所以传统文化中的师生关系可以说为父子关系。
法律上规定的关系
在现在的民主法治时代,师生关系已经从伦理关系的规范,转变成法律关系的规定。在法律上师生之间的关系并非来自亲权的代理,即所谓的“代位父母权”,而是来自于相关的规定。
教师的责任包括了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如果教师的行为触犯法律规定,就会构成违法,从而同时产生了行政、民事、刑事三项法律责任。
生活上朋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