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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第1页)

第七节 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的产生

一、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产生的基本方式

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的选举,通常是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选举委员会委员,再采用等额选举办法,从当选的委员中选举书记、副书记。

二、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程序及主持

党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后,应立即召开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其一般程序为:(1)清点到会委员人数。主持人报告应到会委员人数和实到会委员人数,确认是否可以进行选举。

(2)讨论并通过选举办法。

(3)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同志作关于新一届党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的说明。

(4)酝酿讨论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

(5)推选监票人,指定计票人。

(6)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计票人分发选票。主持人说明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

(7)填写选票,投票。

(8)清点选票并确认选举是否有效。

(9)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计票。

(10)监票人向会议报告选举结果,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11)通过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党的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适用)(12)通过党的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13)新当选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讲话。

新选出的党的委员会由于书记、副书记还未产生,根据规定,由大会主席团委托一名新当选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主持会议,选举结束后,通过有关决议或新当选的书记进行讲话时,会议由新当选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或副书记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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