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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假币能使用吗(第1页)

25假币能使用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情】

曹某是河南某县农民。1999年曹某在打工时购买了400枚面值为10元的假币,伙同本村村民段某到商城购物。两人用假币先后购得价值8650元的奶粉、散装白酒等物品,后又欲行购物时被人识破而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曹某的认罪态度较好,段某因情节显著轻微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点评】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持有或者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有两个关键,其一是“数额较大”。对此认定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走私伪造的货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4]20号)关于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的起点数量规定,以“总面值1000元以上或者币量100张以上”作为认

定标准。未达到上述起点数额的,即使存在其他严重情节,也不能认为构成本罪。其二是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仍非法持有与使用,如受他人的蒙蔽、欺骗误以为是货币而携带或保管的,在出卖商品、经济往来等活动中误收了伪造的货币后而持有或使用的等,因不具有主观故意而不构成本罪。但误收后发现为伪造的货币仍继续持有或使用的,仍可构成本罪而按本罪论处。所谓明知,既包括对伪造的货币的确知(完全知道所持有、使用的货币是伪造的),也包括对伪造的货币的可能知(对持有、使用的货币虽然不能完全肯定是伪造的),但却知道可能是伪造的。

曹某的行为已构成使用假币罪。理由是:一是曹某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加以持有和使用,其主观上具有持有、使用假币的故意;二是客观上又实施了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三是其持有、使用的假币达到较大数额,社会危害性较大。但是因为曹某“持有”是在没有证据证明是“伪造”、“贩运”、“出售”、“使用”的情况下才定的罪名。既然其有使用行为,就应定使用假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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