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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处极刑(第1页)

5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处极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案情】

张某系贸易开发公司经理。1994年3月,陈某找到张某,二人合谋以已停业的贸易开发公司的名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非法利益。同年4月,张某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税务部门分别办理了贸易开发公司的营业执照年检和税务登记证并购领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同年6月,张某先后为某集团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1份,价款人民币1495624233元,税额人民币2542561211元,上述5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

有48份被抵扣税款,抵扣税款总额人民币21325200元。张某共收取手续费人民币1240000元。除了数千元用于支付本公司租赁房屋及职工开支等费用,余款用于个人经商及挥霍。由于张某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受票单位向税务机关抵扣税款人民币21325200元未能追回。

因此,张某因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点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

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虚开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发票开具管理的规定,不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之行为。参照199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属本罪的虚开:①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②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③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他人为自己代开其余的、对不能反映纳税情况的有关内容作虚假填写。如只是虚设开票人或不按规定时限提前或滞后开具日期等,虽属违法不实开具,但仍不是本罪意义上的虚开,对此不能以本罪论处。根据《解释》规定,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本案张某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以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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