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问责调查
调查前,应通知问责对象,要求其根据问责内容进行说明或自查自纠,准备汇报材料;
三、确定参与问责的调查人员;
领导问责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四、问责对象的问责调查时间,应从确立问责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结束,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应报总经理批准。调查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总经理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具体工作建议。
第八条问责方式包括:
一、警示谈话、诫勉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先资格;
四、经济处罚。
处罚标准视情节轻重按人民币50元起,上不封顶;
五、按情节轻重,作出调离工作岗位,记过、降职、降薪、解聘等处理;
六、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在调查过程中,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对调查工作予以无条件协助。
第十条总经理或经理办公会议认为需要作进一步调查核实的,责成公司考核领导小组依照程序进行调查。被问责的人员涉嫌违反公司规定或制度、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考核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涉嫌违反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总经理或经理办公会议决定问责方式后,由公司考核领导小组在3日内将问责决定书面送达给问责对
象,处理决定应当送达当事人。
第十二条被问责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十三条负责办理问责事项的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打击报复的,依照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奖励
第十四条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二、在工作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的,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显著成绩的;
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完善企业制度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同违规违纪现象和贪污受贿现象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公司管理、办公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公司稳定发展,有显著功绩的;
六、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七、对公司的开源节流、成本控制、管理等做出显著成绩者;
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十五条奖励的形式
一、公司内部通报表扬;
二、授予公司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三、晋升;
四、在给予上述奖励的同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可一次性奖励至元。
第十六条奖励的程序
一、公司通报表扬的由分管经理提名、总经理审核,报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
二、授予荣誉称号的,由其所在科室讨论、提名,分管经理审核,报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批准;
三、一次性奖金由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具体奖励金额。
第四节员工处罚制度
一、目的:为了促进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更好执行,严肃工作纪律,特制定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