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上级认为应移交的其他工作。
2.事物移交
指员工任职期间所领用物品的移交,主要包括领用的办公用品,办公室、办公桌钥匙,借阅的资料、各类工具(如维修工具、移动存储器、所保管工具等)及仪器等。
3.款项移交
指离职员工将经办的各类项目、业务、个人借款等款项事宜移交至财务部门。
4.公司认为应办理移交的其他事项
上述各项交接工作完毕,接收人应在《员工离职审批表》上签字确认,并经人事行政部及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方可认定交接工作完成。
第十二条当交接事项全部完成,并经部门经理、人事部经理、总经理分别签字后,方可对离职员工进行相关结算。
第十三条离职员工的工资、违约金等款项的结算由财务部门、人事部共同进行。
第十四条结算项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违约金
因开除、解聘、自动离职和违约性辞职所产生的违约金,由人事部按照合同相关违约条
款进行核算。包括《劳动合同》合同期未满违约金、《保密协议》违约金等。
2.赔偿金
违约性离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由人事部、财务部门进行核算。
(1)物品损失赔偿金。公司为方便工作为员工所配置的物品不能完好归还。
(2)培训损失赔偿金。员工接受公司外派培训,未能在公司工作满相应年限,应退赔全部培训费用。
3.工资
工资的结算参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执行,由财务部门进行核算。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建立的个人档案资料不归还离职员工本人,由人事行政部分类存档。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负责拟定、解释、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总经理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八节员工解聘与辞职制度
为了规范企业内部员工解聘与辞职工作,完善企业内部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员工解聘与辞职制度。
第一条解聘。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不能胜任所应聘职位岗位工作者。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者。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者。
4.泄露公司经营、业务秘密,造成重大损失者。
5.利用公司的资源、设备为个人牟取私利者。
6.不服从上级指挥,无故推诿拒绝完成本职工作,影响团队集体合作者。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8.其他符合解聘条件者。
第二条辞职程序。
1.员工应于辞职前至少1个月向其部门经理及人事部提出辞职请求。
2.员工所在部门的经理与辞职员工积极沟通,努力挽留绩效良好的员工,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