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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末求本(第1页)

舍末求本

在近年的清欠工作中,确实存在一些无偿还能力的企业,债款拖欠旷日持久,形同死债。尤其是在金融市场上,前些年存在的盲目放贷的情况,给清贷工作带来一定困难。对于拖欠持久,债务人无力清偿的欠款,债权人权衡利弊,不如舍末求本,减息让利,即以放弃一小部分债款,如违约金、利息等作为条件,刺激债务人想方设法清偿欠款,避免因长期诉讼或无法执行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律师接受委托,代理抚顺市交电批发公司诉吉林省梅河口市劳动保护用品商店购销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于1985年至1986年先后多次购进货款额为58万余元,尚欠货款25万余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答复购进原告电视机有2OO台未售出,无钱付给,故原告起诉到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据了解被告单位固定资产仅2万元,外欠款近百万元,有的长达8年之久,债主天天上门。为及时把款追回,律师讲明道理,劝说原告做些让步,原告当庭谅解被告困难,提出愿将未销电视机削价,不追索银行利息、违约金等,被告被原告方的诚意所感动,很快达成协议,被告在资金极困难的情况下,一方面以物抵债偿还,一方面积极贷款偿还,或从他的关系单位借款及时偿还了被告25万元货款。由于采取了有迸有退、有争有让的策略,案子到法院不到1个月,货款收回来了,又解决了当前判决后执行难的问题,维护了债权方的合法权益。

应当说,舍末求本的方式对债权人来说,意味着合法权益的损害。然而,在债款本身就难以收回或无法收回的情况下,能收回本金就实属不易。因此,为避免债款长期不能收回,减少丧失债权的风险,债权人舍末求本,也可以说是一种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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