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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乾隆朝贪案的历史教训(第1页)

十、乾隆朝贪案的历史教训

乾隆皇帝在位六十年,期间发生不少大小贪污案件。尽管皇帝不分满汉、不论亲疏地处分过很多贪官,然而政府严厉法办,贪官依旧贪婪,直到皇帝内禅前夕,福建省仍有满汉高官合作的贪案发生。显然在六十年中,清廷的惩贪工作是效果不彰的。

如果想要考究其中原因以及乾隆朝的贪污案件能给后人带来什么样的历史教训,也许以下几点值得我们注意与参考:

第一,从前面谈到的乾隆朝大贪案,我们可以看出贪宫中多是读书正途出身的官员,“儒官”怎么变成“贪吏”的,古圣先贤的训示真是不能产生重名节的效果吗?我们知道,古代中国社会一直以儒家为主流,儒者原本是以入世态度积极服务社会的。他们当官以后应以关心国事民瘼为职志,以所学圣贤书为抱负。然而儒家思想有些陈义过高,现实的治国手段与富强之术往往与理想相去甚远,所以令不少儒官修正他们的理念。尤其是清朝乾隆时代,君主集专制**威之大成,满族又为了防汉人之反侧,他们不希望儒官发挥传统儒家的经世致用精神,因此学优则仕的士大夫失去了崇高的理想,大家多为“一家身之谋”的禄蠹了。“学也,禄在其中矣”、“书中自有黄金屋”成为他们做官追求的事业目标。

第二,贪污是指官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他们手中的政治权力,违法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在古代中国,无论京官与外宫,他们各有各的职务便利进行贪污,如强行勒索、侵吞公帑、监守自盗、收受贿赂等等,真是“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各凭本事在宫场捞钱牟利。我们从上述乾隆朝部分贪案中,不难发现京中与外省的官员,多是利用政治特权而谋利获利的。例如府县的牧民之官利用收税之便,侵蚀钱粮;关税官员则吞没税课;运铜官员克扣铜本;运铅主管短少斤两;以及其他“浮开价值”、“私收捏报”、大官家人强索、下官供应上司等等,真是不一而足,也透现了贪案与政治地位及权力有关。

第三,贪案也与古代中国政治制度不健全有关。以清代中期而言,政府每年的施政经费,并无一定的年度预算,公费开支多凭官员视实际情形而定,既无确定项目,又无审计考查,这给了官员们极方便的取利机会。不过另一方面,历代各级官员的俸禄都不高,而地方官员的幕友津贴、单位公费、往来应酬等等费用,都要官员自己筹措。雍正朝以后,政府虽颁发各官养廉银,但是仍不敷用。据史料所说,清朝中期一个县官,年薪大概二十多两到四十多两,依县的大小而定,颁给养廉银后,大县可以得到两千多两的津贴,勉强开支各项公私费用。若非清官,当然就难防止他私夺民脂民膏了。从政府预算与官员俸禄方面看,不难了解当年制度上确有缺失。

第四,一个县的津贴比知县本薪高过几十倍,官员为什么还要贪污呢?据当时官员的一些文字记录,我们可以看出在雍正以前,地方官在征收田赋等税时,又附征非法补助费如火耗(或称耗羡)的,官员所得利益可能比后来发给的养廉银还多。雍正皇帝改革税制,命令火耗归公,再由政府发给各官养廉银,使各官不能漫无标准地向人民收取火耗。府县官收到如此多的火耗作什么用?都能放进个人的私囊吗?火耗既是非法附加税,上级官员又如何不将府县官法办呢?原来府县官得到的火耗,通常分成“应赠”、“应捐”、“应费”几大用途。前两项是“奉养上司”与“地方公费”的开销,“应费”才是弥补个人收人不足的补津,而其中赠送给上司的“应赠”费用约占半数或更多,因为各省的高官收入也不多,个人生活、幕府费用、衙门运作以及对京中大官的公关等等费用全靠地方下级官员的“赠礼”。高官既靠下级官员送钱才能作官,当然他们就不得不庇护下官了,因而形成了官官相护的局面,贪污由此得到保护,贪风显然不易遏止了。

第五,在惩贪的过程中,最怕的是有位高权重的人出面或在暗中庇护贪官,因为他们的干预常常会使查案的工作办理得不公平,甚至不能进行。权臣庇护贪官若是因亲情而起已经是不好了;若是为了一己的私利而为贪官关说或是脱罪,则更是可怕,而乾隆年间,尤其是中期以后,不幸就常发现有此等事实。如和珅之曲庇李侍尧,让李侍尧在“出自圣恩”后而免死,事实上,李侍尧的贪案情节比萨哈谅、杨灏等不知严重了多少!又如若没有于敏中、毕沅、袁守侗等要员的庇护,甘肃捐监案可能就不会产生。同样的,由于阿桂等人的徇私,才能使富勒浑得到生全不死,也几乎让窦光鼐蒙冤受屈,浙江贪案也可能永远不能真相大白。乾隆中后期的不少贪案确实都隐约牵涉到中央的权臣,甚至有些贪官是为供应中央权臣钱财而犯案的。难怪日后薛福成说:“非其时人性独贪也,盖有在内隐为驱使,使不得不贪者也。”这真是直指问题中心的一种确论。

第六,地方长官、中央权贵如果干预贪案、曲庇贪官,已经很影响贪案的查办了;若是皇帝的某些因素又再影响到贪案,则惩贪肃贪的工作必更为增添问题。在帝制中国时代,皇帝是法律的源泉,他是法律,他也能更改法律,所以他的须臾闪烁念头可能决定贪案的审判,决定贪官的生死,因此贪风是否尽绝,皇帝是有很大责任的。以乾隆朝的贪案而言,有人可以“完赃”后减免,有人在“完赃”后还被处死。有人犯了贪案儿子受牵连被罚去充军,有人则死后子嗣仍连升几级地做官。甘肃捐监案大杀地方官,杀到连地方衙门的日常运作都几乎不能进行;但是山东国泰贪案与浙江、福建后来的一些贪案,皇帝又“不忍”兴案,或是“不蔓延”连株办案了。凡此种种,都说明了皇帝在惩贪肃贪中时常有着双重的标准。尤其李侍尧一案,中外各官都认为应判以“斩立决”,皇帝却独排众议,让他免死,这不但违反了以大学士九卿等官判决为准的传统,也违反了《大清律》罚分贪官的条文,实在不好。

再看乾隆皇帝在早年肃贪时,不论是山西的萨哈谅与喀尔钦、湖南的杨灏、云贵的恒文,或是山东的蒋洲、贵州的良卿、云南的钱度,甚至皇亲贵戚高恒,都是以极严厉的手段处置的。可是到甘肃冒赈案之后,皇帝的态度显然变了一些,他又想“于惩创之中,仍寓矜全之意”,行宽仁之政了。这种始严终懈的肃贪作风,绝对影响到肃贪工作的成效。

最后我们再从乾隆朝若干贪案与皇帝本身的关系来看,历史的教训可能就更显明了。云贵总督恒文、盐政高恒、叶尔羌办事大臣高朴等贪官,如果不是“办贡”或供应皇帝江南巡幸,他们就没有筹措收集贡品的藉口,更不会有借机捞钱或造成亏空的可能,这些贪案可见都与皇帝有关,甚至可以说是因皇帝而起的。另外,乾隆皇帝藉大臣“办贡”来肥己实在是不当之事,但是更坏的事是他在惩贪肃贪后又抄赃入己,结果使国库与皇室成为贪赃的最大受益者。还有更可怕的是乾隆皇帝同意和珅倡设“议罪银”的法条。“议罪银”又称“自行议罪银”,这一法条规定:凡犯有过失的地方官员,可以纳银赎罪,免去处罚,而议罪所罚银两,不交户部,由军机处催交内务府,实际上是内务府的特别收入,全部归皇帝所有,这真是为皇家开辟了大财源。近代史学家邓之诚说:“乾隆以军旅之费,土木游观与其不出自正供之费,岁无虑亿万,悉索之和砷,和珅索之督抚,督抚索之州县。”这一连串的“索”,怎么能不造成贪污大案?乾隆五十五年,内阁学士伊壮图反对议罪银,向皇帝上了一件奏章,内容要点有:近来规定,总督、巡抚有过时,可以“罚银数万,以充公用”,而可以免其罪。这规定极为不妥,因为督抚如能自请认罚银两获得免罪,则“在桀骜之督抚,借口以快饕餮之私”,即清廉者亦不得不希冀属员资助,“日后遇有(属员)亏空营私重案,不容不曲为庇护”,因为他认为“是罚项虽严,不惟无以动其愧惧之心,且潜生其玩惕之念,请永停罚银之例”。尹壮图想挡皇帝财路,当然遭到指责,几乎被皇帝处死。

乾隆六十年中,皇帝不断大兴狱案,严惩贪官,杀掉不少官员;但是贪案仍是层出不穷,不能断绝。以上列举各点,似乎可以提供其中的主要原因所在了。诚如《清史稿》中说的:

高宗(即乾隆皇帝)谴诸贪吏,身大辟,家籍没,谬及于子孙。凡所连染,穷治不稍贷,可谓严矣。乃营私玩法,前后相望,岂以执政者尚贪侈,源浊流不能清欤?抑以坐苞苴败者,亦或论才宥罪,执法未尝无挠欤?然观其所诛殛,要可以鉴矣!

我个人以为这是乾隆朝贪案的持平公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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