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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一卷翰苑进劄状十三首(第2页)

③“而为国家”,《长编》作“为国”。

④“定”,周本、丛刊本校:“一作‘员’。”

论编学士院制诏劄子嘉祐三年

臣伏见国家承五代之余,建万世之业,诛灭僭乱,怀来四夷,封祀天地,制作礼乐。至於大臣进退,政令改更,学士所作文书,皆系朝廷大事。示於后世,则为王者之训谟;藏之有司,乃是本朝之故实。自明道以前,文书草稿,尚有编录。景祐以后,渐成散失。臣曾试令类聚,收拾补缀,十已失其五六。使圣宋之盛,文章诏令废失湮沦,缓急事有质疑,有司无所检证。盖由从前虽有编录,亦无类例卷第,只是本院书吏私自抄写,所以易为废失。臣今欲乞将国朝以来学士所撰文书,各以门类,依其年次,编成卷帙,号为《学士院草录》。有不足者,更加求访补足之。仍乞差本院学士从下雨员,专切管勾,自今已后,接续编联。如本行人吏不画时编录,致有漏落,许令本院举察,理为过犯。此臣本院常事也,所以上烦圣听者,盖以近岁以来,百司纲纪相承废坏,事有曾经奏闻及有圣旨指挥者,仅能遵守。若只是本司临时处置,其主判之官才罢去,则其事寻亦废停。所以臣欲乞朝廷特降指挥,所贵久远遵行,不敢废失。今取进止。

请今后乞内降人加本罪二等劄子嘉祐三年

臣伏见谏官陈旭起请,侥求内降之人,委二府劾奏干请者之罪。蒙朝廷依奏施行。寻闻李璋因内降责罚,自后罕闻敢求内降以希恩赏者。以此见至公之朝,必信之法,可以令行而禁止也。然旭所请,只为恩赏之一端,而小人侥求,无所不至。臣自权知开封府,未及两月之间,十次承准内降,或为府司后行,或为宫院姨②,或为内官及干系人吏等。本府每具执奏,至於再三,而干求者内降不已。至於婢妾贱人犯奸滥等事,亦敢上烦圣聪,以求私庇。宦竖小臣自图免过,反彰圣君曲法之私。虽有司执奏,终许公行,然小人干求,未有约束止绝。臣今欲乞今后应有因事敢干求内降者③,依旧许本府执奏外,更乞根究因缘干求之人,奏摄下府勘劾,重行责罚。如本人自行干请者,亦乞一就勘鞫,加元犯、本罪二等断遗。其情理稍深及干求不已者,亦许本府一面牒报御史台,弹纠勘劾施行。所贵止绝小人干乱公朝,败紊纲纪。今取进止。

①《长编》、《宋奏议》此文系于“三年七月”。

②“媪”,《长编》作“媪”。

③“今欲乞”,《长编》作“欲乞”。

论史馆日历状①嘉祐四年

右臣伏以史者,国家之典法也。自君臣善恶功过,与其百事之废置,可以垂劝戒、示后世者,皆得直书而不隐。故自前世有国者,莫不以史职为重。伏见国朝之史,以宰相监修,学士修撰,又以两府之臣撰时政记,选三馆之士当升擢者乃命修起居注。如此,不为不重矣。然近年以来,员具而职废,其所撰述筒略遗漏,百不存一,至於事关大体者,皆没而不书,此实史官之罪而臣之责也。然其弊在於修撰之官,惟据诸司供报,而不敢书所见闻故也。今时政记虽是两府臣寮修纂,然圣君言动有所宣谕,臣下奏议事关得失者,皆不纪录,惟书除目、辞见之类,至於起居注亦然,与诸司供报公文无异②。修撰官只据此铨次,系以月日③,谓之日历而已。是以朝廷之事,史官虽欲书而不得书也。自古人君皆不自阅史,今撰述既成,必录本进呈,则事有讳避,史官虽欲书而又不可得也④。加以日历、时政记、起居注,例皆承前,积滞相因。故纂录者常务追修累年前事,而岁月既远,遗失莫存。至於事在目今,可以详於见闻者,又以追修积滞,不暇及之。若不革其弊,则前后相因,史官永无举职之时,使圣朝典法遂成废坠矣⑤。臣窃闻赵元昊自初僭叛至复称臣⑥,始终一宗事节,皆不曾书。亦闻修撰官甚欲纪述,以修纂后时,追求莫得故也。其於他事,又可知焉。

臣今欲乞特诏修时政记、起居注之臣,并以德音宣谕、臣下奏对之语书之。其修撰官不得依前只据诸司供报编次除目、辞见,并须考验事实:其除某官者以某功,如狄青等破侬智高,文彦博等破王则之类;其贬某职者坐某罪,如昨来麟州守将及并州庞籍缘白草平事⑦,近日孙沔所坐之类⑧,事有文据及迹状明白者⑨,皆备书之。所以使圣朝赏罚之典,可以劝善惩恶,昭示后世。若大臣用情,朝廷赏罚不当者,亦得以书为警戒。此国家置史之本意也。至於其他大事,并许史院据所闻见书之,如闻见未详者,直牒诸处会问,及臣寮公议异同、朝廷裁置处分并书之。已上事节,并令修撰官逐时旋据所得录为草卷,标题月分,於史院躬亲入柜封锁,候诸司供报齐足,修为日历。仍乞每至岁终,命监修宰相亲至史院,点检修撰官纪录事迹,内有不勤其事、隳官失职者⑩,奏行责罚。其时政记、起居注、日历等,除今日以前积滞者不住追修外,截自今后,并令次月供报,如稍迟滞,许修撰官自至中书、枢密院催请。其诸司供报拖延,及史院有所会问,诸处不画时报应,致妨修纂者,其当行手分②,并许史院牒开封府勾追严断。其日历、时政记、起居注,并乞更不进本。所贵少修史职,上存圣朝典法。此乃臣之职事,不敢不言。谨具状奏闻,伏候敕旨。

①此篇诸本载《奏议集》卷十二。

②“公文”,《文粹》作“文字”。

③“系”,《文粹》作“排”。又“月日”,《文粹》、《文鉴》作“日月”。

④“不可得”,《文粹》、《文鉴》作“不敢书”。

⑤《文鉴》“遂成”下有“於”字。又《文粹》无句末“矣”字。

⑥“窃闻”,《文粹》作“窃见”。

⑦《文粹》无“庞籍”二字。

⑧“孙沔”,《文粹》作“大臣”。

⑨“明白”,《文粹》作“分明”。

⑩“隳”,《文粹》作“堕”。

“手分”原作“处分”,据周本、丛刊本、《文粹》、《文鉴》、《宋奏议》改。

论孟阳河开掘坟墓劄子嘉祐四年春

臣勘会府界创开孟阳新河,相次据祥符县人户经府披诉称,被人夫开掘坟墓,斫伐桑枣,拆拽舍屋等事。寻差兵曹参军张稚圭往彼检视,得已开河道六里有余,计三料,开掘却村民坟墓八十二所,大墓园三所,草瓦屋七十七间。其未开三料,犹有坟墓二十五所,舍屋四十七间,桑五百余株,田土八十段。臣因体问得村民所掘坟墓,尸首骨殖布在新河两岸,子孙骨肉环坐守之,仰天号働,尸骨暴露,并无所归。其甚贫者用火烧焚①,向空撒弃。其庄宅屋宇,累世安居,旦夕毁拆,全家露坐,冤痛之声,闻於远近。方此春月,朝廷务行仁政之时,横尸暴骨,殃及幽明,可为悯伤,可为惊骇。兼体问得所开新河,有害无利。其万胜斗门及阳武桥斗门两处减水,尽入白沟河,所以年年决溢。今又创开新河,亦入白沟。是则三道减水,尽聚一河,将来决溢可知。兼今所开新河深六尺至七尺,白沟河只深四尺至五尺,下源高仰,水势难行。臣今欲乞权住夫役三两日,差朝臣一员计会,都水监、开封府各差官一员同行相度。苟如臣所说不虚,未开三料乞更不开掘,却移夫役修整旧河。其元献利见开河之人,本为自图功赏,及从初检计壕寨官吏蒙昧朝廷,不言有坟墓、宅舍、桑枣在所开地内,情理难恕,欲乞下开封府取勘②。其献利之人与壕寨等并行决配,官员悉与停废。所贵少谢枯骨,兼慰生人。今取进止。

①“甚贫”,周本、丛刊本校:“一作‘贫甚’。”

②“勘”,周本、丛刊本校:“一作‘会’。”

乞罢上元放灯劄子嘉祐四年①

臣伏以上元放灯②,不出典礼,盖因前世习俗所传。陛下俯徇众心③,欲同民乐,勉出临幸,非为嬉游。若乃时岁丰和④,人物康富,以为乐事,亦是人情。今自立春以来,阴寒雨雪,小民失业,坊市寂寥,寒冻之人,死损不少,薪炭食物,其价增倍,民忧冻饿,何暇遨游!臣本府日阅公事,内有投井投河不死之人,皆称因为贫寒,自求死所。今日有一妇人冻死,其夫寻亦自缢。窃惟里巷之中,失所之人何可胜数?昨日圣恩差官俵钱,正为如此。目下阴雪未解,假使便得晴明,坊市不免泥淖,圣驾所历,街冒风寒。况方以日蚀之灾避殿减膳⑤,圣心忧畏,中外所知。欲乞特罢放灯,所有常年酌献之礼,若至日未得晴明⑥,亦乞差大臣摄事,所有见今供拟游幸及修道路寒冻兵士,并乞放罢,庶几上副陛下畏天忧民之心。今取进止。

①《长编》、《宋奏议》此文系于“四年正月”。

②“上元”,周本、丛刊本、《长编》、《宋奏议》作“三元”。

③“陛下”,周本、丛刊本校:“二字一作‘皆以’。”

④“时岁丰和”,周本、丛刊本校:“一作‘时丰岁和’。”

⑤“之灾”,周本、丛刊本校:“一无二字。”

⑥“晴明”,周本、丛刊本校:“一作‘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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