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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党员的管理工作(第3页)

(5)“备注”栏用于说明其他栏目未尽事项,包括外来党员的先进事迹或犯错误情况。

6.党员外出后,与外出所在地(单位)党组织联系方法党员外出后,可按照就近、方便和有利于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原则,主动与就业地或单位党组织(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联系,及时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或出示《流动党员活动证》。

党员外出后,不能以任何借口隐瞒自己的党员身份。若就业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可与就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联系,也可以与就业单位所在地(街道、居委会或乡镇、村)党组织或商会、行业协会等单位的党组织联系。如与就业地或单位的党组织联系遇到困难,可与当地县以上党委组织部门联系。

7.流动党员应当遵守规定

流动党员应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l)外出前,应向所在地(单位)党支部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并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

(2)外出后,要主动与流入地(单位)党组织取得联系,及时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或出示《流动党员活动证》,接受流入地(单位)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不能以任何借口隐瞒自己的党员身份。

(3)外出期间,要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努力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4)要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应向原所在党组织汇报一次在外的思想、工作等情况。

(5)对《流动党员活动证》不得私自填写或涂改。

(6)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8.流动党员外出后,长期不与流入地和流出地党组织联系的处理措施

党员外出后,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不出示《流动党员活动证》,长期不与流入地和流出地党组织联系,党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要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9.党员集体外出管理

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外出时间较长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不同方式进行管理:(1)由流出地党组织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流入地党组织,由流入地党组织负责管理。

(2)由流出地党组织在他们中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部进行管理,或依托驻外办事机构党组织进行管理,流入地党组织协助管理。

(3)由流出地党组织委托流入地党组织管理,流出地党组织协助管理。为了加强对这部分党员的管理,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经过协商,可签订“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职责。

10.流动党员地方(单位)集中管理在流动党员较为集中的社区(村)、商务楼宇、集贸市场、项目工地、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可专门建立流动党员党支部或党小组。这些党支部或党小组可根据不同情况由所在乡镇村、街道社区党组织领导,也可依托商会、行业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党组织进行管理。

11.党员擅自离职处理

党员要求流动,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向所在党支部报告。离开单位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认真办理相关手续。如擅自离职,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在其认识错误并经行政办妥辞职手续后,可为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本人坚持不改的,可区别不同情况作必要的处理。对无正当理由6个月以上不交纳党费,或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应按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12.党员在流动问题上争议处理

在党员流动中,党组织和党员都必须认真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事。在流动问题上,单位与单位或个人与单位发生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和互谅互让的精神,通过充分协商,妥善处理。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应提交仲裁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仲裁。有关单位党组织应根据仲裁结论,确定是否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

13.流动党员党组织选举

已办理正式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流动党员,应在转入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内选举,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开具党员证明信和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流动党员,他们没有转移正式组织关系,都应在原所在党组织参加党内选举,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出党员原所在党组织进行选举时,如外出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经党员大会同意,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

14.流动党员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流动党员原则上都应参加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支部的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开具党员证明信和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原则上回原单位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原单位党组织应提前通知他们按期返回参加民主评议。确有正当理由和实际困难不能按期返回的,待他们返回后及时补课。如果流动期间适逢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可以参加学习,接受教育,但不能以此代替回原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

15.流动党员信息采集工作

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做好流动党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服务的通知》提出:“结合暂住户口登记和信息系统建设,及时采集流动党员信息,既是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迫切需要,也是整合资源、切实抓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的现实要求。各地公安派出所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和暂住证时,要一并对暂住人口政治面貌情况进行登记,并录入暂住户口信息系统;对以往未登记政治面貌情况的,要抓紧进行补登、补录,力争于2008年6月底前完成补登、补录工作。

基层党组织要积极协助公安派出所,帮助做好暂住户口登记和流动党员信息采集工作。各地党委组织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强沟通,落实责任,实现流动人口和流动党员信息数据的互通、共享,做到对流动人口中的党员底数清、情况明、信息随调随用。”

16.流动党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在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做好流动党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服务的通知》提出:“组织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从加强流动人口公共服务的需要出发,关心流动党员,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服务。《流动党员活动证》是流动党员证明党员身份的重要凭证。对于在流动党员信息采集中发现尚未取得《流动党员活动证》的,登记工作人员要及时提醒他们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帮助他们及时在流入地参加组织生活。要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党员服务中心(站、点)建设,维护流动党员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解决就业培训、子女入学、廉租房租赁等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要通过‘一对一’、‘多对一’等形式,将本地党员和外来流动党员结成联谊对子,促进流动党员更好地融入本地的生活。在暂住户口登记、办理暂住证和居民身份证等方面,公安机关要为流动党员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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