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下文学

笔下文学>刑法·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篇 > 2 神奇饲料原是伪劣产品单位受罚厂长坐牢(第1页)

2 神奇饲料原是伪劣产品单位受罚厂长坐牢(第1页)

2神奇饲料原是伪劣产品,单位受罚厂长坐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情】

铁龙饲料厂是一家私营企业。2005年1月4日,厂长杨某与宜宾县观音镇个体户宁某等签订专销合同,称铁龙系列浓缩饲料每100千克饲料可将猪催肥50~90千克,由宁某为专销员,在规定范围内专销铁龙系列浓缩饲料,厂方保证质量合格。同年3月又授权本

厂委派到宜宾片区的销售经理李某以铁龙饲料厂的名义与古罗镇个体户蒋某签订饲养肥猪300头协议,协议规定:由铁龙饲料厂提供大、小包装浓缩饲料精品配方饲养。自2005年1月至7月,宁某、蒋某多次从铁龙饲料厂购进总计价款110350元铁龙系列浓缩饲料销售和自用。后经县畜牧局抽样检验,该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均为不合格产品。案发后,公安机关查封了蒋某、宁某未销售的不合格铁龙系列浓缩饲料价值56489元。铁龙饲料厂被人民法院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厂长杨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点评】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条的规定,这里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但不包括建筑工程。即除了建筑工程以外的一切伪劣产品,不管是工业用品还是农业用品,不管是生活用品还是生产资料,不管是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还是没有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都可能包括在本罪的伪劣产品之中。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

生产者、销售者。实践中,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均能构成该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故意以“假、劣”冒充“真、好”。本罪多以营利和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但本条并未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是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件。过失不构成本罪。

本案铁龙饲料厂为牟取非法利益,将不合格的铁龙系列浓缩饲料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

,其行为构成单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杨某在单位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中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已完结热门小说推荐

最新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