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农妇开“地下银行”,存款人血本无归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案情】
何某是一个普通农妇,在外出到上海打工期间,她见有人以高于银行的利息集资,然后再转借出去,从中赚了不少钱,也产生了“以钱生钱”的想法。从2003年9月开始,她以2%到15%的高利率为诱饵,采用借据等形式从别人手中吸收“存款”,然后再把钱以更高的利息转借出去。仅3个月时间,何某就赚得“好处费”1800多元,并以超强的“集资能力”而声名远扬。尝到甜头的何某从此一发而不可收,开始变本
加厉地扩大业务。她“借钱”的对象都是周围的熟人或亲朋好友,由于她平时人缘比较好,而且都按期向存款人结算利息,大家也都比较信任她。至2005年2月,何某从本镇50多个村民手中非法吸收人民币合计299万余元,她从中获利20余万元。何某的妹妹因赌博被警方抓获并被法院判刑入狱,何某由于受其妹妹的牵连,不但无力还清借款人到期的存款,而且连利息都无法支付,由此引起50多名借款人的强烈不满,他们随即向有关部门举报,何某被警方刑事拘留。
【点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我国对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有严格规定,只能是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除此之外,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都不能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个人更不允许。但是构成该罪名,必须达到“扰乱金融秩序”的程度,否则,只需根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
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制定的立案标准,对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立案侦查,取决于有没有涉嫌以下三种情形中的一种:一是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二是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三是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本案何某采用提高利率的办法,非法吸收不特定的群体的存款,把大量的资金集中到自己手中,造成大规模社会闲散资金的失控,扰乱金融秩序,符合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特征,构成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