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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涂改存折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1页)

30涂改存折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四)伪造信用卡的。

【案情】

1993年4月中旬,刘某与他人合伙开办的金属加工厂急需资金,因无人担保贷不到款。为了达到贷款的目的,刘某将其在中国农业银行所存的活期存折余额22158元涂改为12160元,伪造该营业所的证明一份,加盖了私刻的该所公章,以此作为抵押物,从乡农业合作基金会贷款10000元,用于本厂生产。贷款到期后,因为另一合伙人退伙,生产不景气,贷款分文未还。

【点评】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伪造信用卡等金融票证的行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选择性罪名。本案属于变造银行存单的行为,即行为人在真实、合法的银行结算凭证的基础上或者以真实的银行结算凭证为基本材料,通过剪接、挖补、涂改等手段,对银行结算凭证的主要内容,非法加以改变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而为,如果行为人是由于过失而误写、错填票证有关内容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本案刘某为了骗取贷款,伪造银行证件和印章,变造银行存单,影响银行信誉,妨害金融机构的正常管理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变造金融票证罪,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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